香港新聞網6月2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裁定公務員事務局拒向同性婚姻人士提供婚姻福利,不屬歧視。判詞指,基本法已在憲法層面,對香港法定婚姻作出定義,即只認同異性婚姻,同性婚姻不在香港法律保障範圍之內。公務員事務局發表聲明,歡迎上訴法庭的裁決,局方會沿用既定政策提供已婚公務員福利。
本案源於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在2015年入稟,挑戰政府現行的婚姻福利措施,包括要求同性婚姻可享公務員的婚姻福利,以及夫妻税務優惠。至2017年4月,原訟庭裁定,公務員事務局需向同性婚姻人士提供婚姻福利,但同性婚姻人士享婚姻税務優惠敗訴。公務員事務局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基本法條文保障異性婚姻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指,基本法37條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條文只可理解為異性婚姻。法律亦只保障異性婚姻的權利,不包括同性婚姻。張舉能表示,是次裁決明確定義,香港的婚姻制度及其法律地位,屬非常重要的裁決。
判詞指,同性婚姻反對者認為,同性伴侶享有婚姻福利及津貼,等同“走後門”令香港承認同性婚姻,使傳統婚姻的獨特性地位被削弱。法庭不能漠視真實存在的反對者聲音。
判詞表示,起草基本法的參與者,完全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平等人權概念。當年訂出的現行憲法傾向保障異性婚姻的條文內容,並非出於歧視或錯誤。而是須盡力反映及維持社會大眾的主流道德價值觀。
原入稟人梁鎮罡一方,必須接納現行的基本法傾向接受異性伴侶締結為夫婦,不是基於歧視或錯誤。法庭明白,支持同性婚姻人士會認為個人權利受損。不過,現時社會道德觀念仍只傾向接受異性婚姻,不將婚姻福利擴展至同性伴侶,符合本地現時社會情況。
公務員事務局回應大公報查詢表示,歡迎上訴法庭裁決,局方將會繼續沿用既定的有關政策處理公務員及其配偶的相關附加福利事宜。
而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回應本案裁決,亦表示支持上訴庭決定,認為法庭已明確阻止以“走後門”方式接納同性婚姻,此案進一步確定香港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
敗訴的梁鎮罡一方透過律師發出聲明,稱對判詞感到非常失望,與法律團隊研究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