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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10人案判決 首被告被判4年3個月監禁

时间:2018-06-03

香港中通社5月31日電 (記者 卓隆)10名涉嫌在2016年香港旺角暴亂中撬磚及圍攻警務人員的參與者31日被判刑,其中9人被判即時監禁28至51個月不等,刑期最長的是一名19歲青年,案發時只有17歲。

31日下午,本案10名被告由囚車押送到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取判刑。香港區域法院本月初裁定,該10名被告構成暴動罪及刑事毀壞罪等罪行。其中9人被裁定暴動罪等罪行,1人被裁定刑事毀壞罪。本案是香港區域法院審理的旺角暴亂系列案件中涉及人數最多、範圍最廣的一宗。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表示,暴動是集體暴力罪行,每名參與者不僅要為個人行為負上刑責,他們利用人多勢眾達致共同目的,還須就集體使用非法暴力負責。

郭偉健表示,法庭有責任保護公眾,維護公共秩序,防止罪行再次發生。因此,判刑須達懲罰及阻嚇效果。法庭判刑時只會考慮行為的暴力程度,並不會考慮政治因素。

本案中,案發時只有17歲的首被告莫嘉濤涉及暴動、襲警及刑事毀壞罪。郭偉健形容莫嘉濤是“無法無天”,故重判他即時監禁4年3個月。其餘各被告分別判入教導所或監禁28個月至45個月。

判刑後,香港警務處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陳純青接受採訪時表示,警方尊重法庭的判刑。旺角暴動案的調查過程絕不容易。不同閉路電視錄像、證人口供均清楚展示,各名被告目無法紀,罔顧市民及執法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使用暴力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陳純青表示,相信法庭對旺角暴亂案被告的判刑,能夠令香港市民明白警方對暴力行為採取零容忍。

2016年2月8日晚至9日凌晨,九龍旺角鬧市發生暴亂,數百名暴徒與警方爆發嚴重衝突。期間,有暴徒在旺角彌敦道圍攻警務人員及警車,共造成47名警員受傷及一輛警車損毀。事後,特區政府律政司對其中11名參與暴亂人員提起訴訟。

本案在2017年6月開審,11名涉案被告分別被控暴動、襲警及刑事毀壞等罪名。其中1名被告開庭審理後承認暴動罪,9名被告不認罪,另有1人在提訊期間潛逃。除了本案,另有多名旺角暴亂參與者已陸續被定罪或判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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