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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蕙禎等5人被判即時入獄 梁頌恆申上訴

时间:2018-06-05

圖:梁頌恆申請上訴,准以3000元保釋外出,但不能離港 大公報記者麥潤田攝

香港新聞網6月5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梁游等五人強闖立法會案昨日判刑,各被告全部被判即時入獄四星期。判刑前被告游蕙禎展現出反覆無常個性,她原本決定不求情,卻又突然求情指,需照顧重病父母希望獲輕判。當法庭直指,本案游蕙禎等五人毫無悔意,判囚是唯一選擇。游一度表示上訴,但最後又變卦稱放棄上訴,決定即時服刑,成為階下囚。而同案的另一主要被告梁頌恆則堅持申請上訴,准以3000元保釋外出,但不能離港。

有政界人士直言,梁、游和相關人等以暴力衝擊立法會,傷人犯法,判囚是罪有應得(見另稿)。

本案五名被告為梁頌恆(31歲)、游蕙禎(27歲)、楊禮康(25歲)、鍾雪瑩(26歲)、張子龍(30歲)。在本年5月11日被裁定於2016年11月2日企圖以暴力方式進入立法會1號會議室內,五人非法集結罪成。

原先梁頌恆、游蕙禎不作求情,以示對罪成不滿。至昨早九龍城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判刑前一刻,游的代理律師呈上三封包括游自己撰寫的求情信,指游在過去幾星期經反思後,認為自己對事件需要負責。

保安口供:激烈埋身肉搏

游蕙禎在信中稱,過去自己固執,只作政治考慮,衝量個人得失,未有周全考慮,結果連累父母。她稱母親身體健康欠佳,父親更有鼻咽癌,所以她懇求法庭輕判非監禁式刑罰,讓她盡孝照顧患病父母。

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考慮判刑退庭近一小時,她宣判時直指涉及嚴重暴行,不能輕判。她直接引用保安員口供:“擔任立法會保安19年,從未見過如此埋身肉搏的情況”,被告各人不顧現場環境人多狹窄,造成歷時達20分鐘的混亂場面,最終導致多人受傷。

裁判官指,各被告都是成年人,絕非少不更事。各被告在明知已被禁止入內後,仍有預謀前往現場,再有計劃地衝擊保安員防線。各被告當日行為,不單傷害執勤人員,更直接損害立法會尊嚴。

事後,梁、游更挾“議員身份”與本案另外三名被告都不認罪,反映他們毫無悔意。游雖然道出父母病況,卻從無承認罪責,法庭不可以對無悔改之心的人作出輕判,因此各被告均不獲減刑,均判即時入獄一個月。

梁不知悔 庭外再狂言

辯方表示,各被告都會提出上訴,但至昨午後,已被收押的被告游蕙禎、楊禮康、鍾雪瑩三人又稱放棄上訴前往服刑。而梁頌恆、張子龍則繼續申請上訴。

游蕙禎稍後由囚車押離法院。梁頌恆獲保釋後,在法院外即將涉案暴行責任,説成是政制問題,狂言指依賴法官去維持人權保障是不切實際,又將針對政府的違法者,包括自己稱為“義士”,盡顯他不知悔改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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