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7月20日電 據中新社報導,香港特區前行政長官曾蔭權20日在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獲減刑,刑期由監禁20個月減至12個月,訴訟費由原審時的約500萬港元減至100萬港元。
曾蔭權於2017年2月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禁20個月,曾蔭權對定罪、刑期及訴訟費提出上訴。香港高等法院於2017年4月獲准曾蔭權以10萬港元保釋上訴。2018年7月20日,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曾蔭權定罪上訴,但曾蔭權的刑期及訴訟費上訴成功。
2015年10月,曾蔭權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擔任行政長官期間,處理3項有關雄濤廣播牌照申請時,未及時申報和披露有關個人利益事項。2016年10月,他被加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關於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陪審團裁定其中一項罪名成立。至於“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由於陪審團未能達至有效裁決,控方決定暫不將案件申請重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