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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定罪上訴被駁回減刑至12個月

时间:2018-07-20

7月20日上午,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將就香港特區前行政長官曾蔭權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上訴作出判決。曾蔭權早前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20個月,他其後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圖為曾蔭權(右)抵達香港高等法院。 香港中通社圖片

香港中通社7月20日電(記者 卓隆)香港特區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去年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禁20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宣佈判決,曾蔭權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罪名成立,須返回監獄服刑,但刑期獲減至12個月。

今年4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開庭處理曾蔭權的上訴許可申請,由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麥機智和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審理。經過近3個月的考慮,上訴法庭20日上午宣佈判決,曾蔭權在妻子曾鮑笑薇陪同下抵達法院聽取判決。

麥機智宣佈,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定罪上訴被一致駁回,維持原審罪名成立。

不過,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過高,改以18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了曾蔭權有良好品格,以及他過去對香港的貢獻,決定扣減6個月刑期,最終刑期為12個月。此外,曾蔭權在3場官司耗費不少,再工作的機會不大,決定將訟費由500萬元(港幣,下同)減至100萬元。

宣判後,曾蔭權的代表律師隨即提出申請保釋並上訴至終審法院 ,但麥機智拒絕辯方的要求,認為辯方應先閱讀判詞,才考慮提出申請。

曾蔭權須返回監獄服刑,他去年已服刑63天、即約兩個月,加上是次獲得扣減刑期,故剩下約10個月刑期。等候囚車期間,曾蔭權報稱不適,救護車到場,將他送往瑪麗醫院羈留病房。

2015年10月,曾蔭權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擔任行政長官期間,處理3項有關雄濤廣播牌照申請時,未及時申報和披露有關個人利益事項。2016年10月,他被加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去年2月,關於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陪審團裁定其中一項罪名成立。至於“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由於陪審團未能達至有效裁決,控方決定暫不將案件申請重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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