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7月19日電 香港《商報》19日發表題為“取締‘民族黨’無損言論自由 ”的文章,全文如下:
警方建議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港獨”團體“香港民族黨”的運作,屬回歸以來首次。這是香港“依法遏獨”,維護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及公眾秩序的必要行動,受到社會主流民意的認同和支持。然而仍有反對派人士為“港獨”砌詞包庇,繼續以“言論自由”、“國際公約”等似是而非的說辭不斷詭辯,顛倒是非,誤導公眾,助紂為虐,完全是在踐踏法治,挑釁國家安全,對此必須予以駁斥以正視聽。
“港獨”違憲違法,乃眾所周知。“香港民族黨”自成立之日開始,就打正“港獨”旗號,其黨綱包括所謂“廢除未經港人授權的《基本法》”、“支持並參與一切有效抗爭”等,宣稱要“建立獨立自主的香港共和國”。該組織成員亦公然進行“港獨”活動,在校園“播獨”,並多次赴台參與“獨派”活動,可謂劣跡昭彰,違法事實清清楚楚,不容抵賴。“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自己都證實,警方交予他的文檔多達700頁,詳列了“民族黨”由成立開始,到近期的言行,要4個公文袋才放得到。顯示警方經過長時間的調查,已經掌握確鑿證據,經得起法律考驗,才會采取相關行動,整個過程是依法辦事,與言論自由風馬牛不相及。
部分反對派人士指責政府考慮禁止“民族黨”運作的做法,是“剝奪香港人的結社和言論自由”、“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云云,根本就是在混淆視聽,為“港獨”張目。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必須合法、合乎社會道德,《基本法》確保了香港市民享有言論結社自由,但相關自由並非沒有限制,不能底觸《基本法》和本港法例有關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規定。《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任何政治組織及個人在香港宣傳“港獨”、煽動“分裂”,都是公然挑戰《基本法》、沖擊“一國兩制”的行為。而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人人有自由發表的權利,但有關權利的行使須附有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包括法律規定,並需要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以及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反對派口口聲聲以《基本法》和國際公約為“港獨”言行“護航”,卻無視關於言論自由必須“保障國家安全”之要求,不惜斷章取義,恐嚇市民,再一次示範了什麼叫不問是非、只講立場的嘴臉。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引用人權公約下的案例指,有人在意大利試圖重組法西斯黨,結果被意大利政府監禁,其政黨亦被取締。有關人等其後告到歐洲人權法庭,法庭判意大利政府勝訴,原因是該政黨主張推翻意大利政治體制,因而會危及在這政治體制下之人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該案例正好突出言論自由亦有不能踰越的底線,同樣道理亦適用於香港。不論從國際公約、國家憲法、《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律的角度,“港獨”都是法律所不容許的,必須依法嚴厲打擊,予以清除,以為高舉“言論自由”的旗幟,就能夠為所欲為,那是大錯特錯。
香港商報評論員周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