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7月31日電 香港《大公報》31日發表題為“取締‘香港民族黨’禁令須如期執行 ”的文章,全文如下:
“港獨”組織“香港民族黨”負責人陳浩天,日前通過律師去信保安局,要求延長申訴期及索取更多相關資料,保安局正就有關訴求徵詢法律意見,日內作出回覆。事件發展如何,備受各方關注。
而連日接受傳媒查詢的政界及法律界人士均認為,陳浩天的要求並無合理依據,二十一天申訴期毋須延長,保安局亦無交出更多資料的必要。
事實是,根據本港法例,與訟一方的代表律師有權要求控方或執法部門提供更多的證據或資料,以保障當事人一方的合法權益,但控方亦可根據保密需要或保障第三方權益等理由而拒絕提供,而最終提供與否會由法院作出裁決,但此種情況只會在刑事案件中出現。而眼前,保安局是根據《社團條例》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款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不涉刑事成分,索取資料的做法顯然並不適用。
而更重要的是,保安局在宣布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同時,已經向陳浩天本人提供了長達七百多頁的資料,厚厚一大冊內全部都是陳浩天或以“香港民族黨”名義公開發表的“港獨”言論和行動紀錄,內中全部人物、時間、地點資料齊全,還有照片、錄音、錄像可為佐證,如此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又還有什麼需要補充或改變的必要?對資料冊上列舉的大量“港獨”言行實錄,陳浩天能指出其中有那一件事是“弄虛作假”、有那一番言論不是出諸其口中、筆下而是被強加於他身上的?陳浩天敢公開面對和作出回應嗎?
如果陳浩天對此無言以對,那麼只能說明,七百多頁資料所紀錄的全都是事實,全部是陳浩天和“香港民族黨”鼓吹和推動“港獨”、企圖分裂國家的罪證,那麼,特區保安局據此已足以證明“香港民族黨”觸犯了《社團條例》的第8A項,即禁止在港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社會安全和秩序、危害他人權利和自由,從而依法對其作出禁止運作的決定。
因此,在鐵一般的事實面前,陳浩天通過律師要求延長申訴期至十月,以及要求公開保安局與警方之間的通訊紀錄,公開更多未有公開的錄音、錄像及文字資料,完全是倒打一耙、反噬一口的無理要求,目的只是在拖延時間和模糊焦點、誤導公眾而已,是完全不可以接受的。
根據保安局給予的申訴期,至八月六日止;申訴期一旦屆滿,保安局就必須依法宣布即時禁止陳浩天及“香港民族黨”運作,不能再給予其延長申訴期或什麼索取更多資料的“幻想”。而一旦作出正式宣布後,“香港民族黨”即屬“非法社團”,如果再公開作出任何“港獨”言論或動作,警方就必須立即依法採取行動,拘控陳浩天及有關人等,以“非法社團活動”罪名提出起訴,絕不能讓禁令成為一紙公文,更不能讓“港獨”繼續違法存在,為害港人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