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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獨留狗在車 主人被判囚4周

时间:2018-08-04

涉案松鼠狗受困於車內,獲救後經檢查發現健康狀況尚可接受。(愛協提供)

香港新聞網8月2日電 據香港《晴報》報道,以私家車為家的薄餅速遞員,去年因獨留松鼠狗於車內而被判緩刑,事隔4個月速遞員重施故伎,昨就兩項使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罪被判囚4周,並被法庭頒令永久剝奪擁有該松鼠狗的權利。

涉案被告何鴻基(52歲)昨承認兩項畜養動物而所採用的方式,可能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罪。案發於去年12月28日,1名女途人在一輛停泊於西貢停車場的私家車內,發現涉案松鼠狗被獨留在車內,女途人遂致電通知愛護動物協會,其丈夫同時嘗試校低車窗讓空氣流通。

消防員其後到場破窗將松鼠狗救出,翌日中午被告返回停車場發現私家車不翼而飛,到西貢警署查問時被捕。被告於警誡下稱因需要上班而將松鼠狗留在車內,以為這樣比較安全。獸醫檢查後發現松鼠狗健康狀況尚可接受,但耳朵發炎及生蟲。

被告居車為家 以為做法較安全

控方指被告於去年曾干犯同樣控罪而被判緩刑,且牽涉同一隻松鼠狗,今次犯案是違反該緩刑令,控方要求裁判官下令剝奪被告擁有該松鼠狗的權利,因是次松鼠狗已遭獨留在車內達15小時,若繼續同樣生活模式,在本港的夏天天氣下,松鼠狗死亡機會甚高,故控方建議將狗隻留在愛協等候被他人領養。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去年4月起購入涉案的私家車作居所,因為被告無法覓得既可養狗又負擔得起的居所,而被告事後已非常後悔,並因此搬返母親的寓所同住,被告亦承諾會檢討及修讀養狗課程。

惟裁判官指,被告連自己都沒居所卻養狗在車內,明顯沒能力照顧狗隻,判被告就本案入獄2周,連同緩刑令共需服刑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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