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8月9日電 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特區前行政長官梁振英9日繼續在社交網站撰文表示,《基本法》第27條表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自由,不過基本法也同時要求香港負責任,其中包括第23條對某些行為和活動的禁止。
梁振英羅列《基本法》第23條全文,並表示,以法論法,香港人沒有“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自由;沒有容許“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活動”的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也沒有“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的自由。這些規定雖然還沒有在香港以本地法例形式訂立,但基本法23條的規定絕不含糊,而且是有必要的。
梁振英指出,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國民和居民要承擔某些責任,包括某些自由受到約束,在西方國家也是極其普遍的現象,在香港的外國記者會和陳浩天並不例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