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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被指錯解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同類案件全煞停

时间:2018-08-11

香港中通社8月10日電 香港高院法官8月6日就一名女教師以手機洩露入學試題案頒下判詞,提到律政司對法律理解出錯,裁定用自己手機通訊或拍照犯法不能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對此,律政司已發出內部備忘,同類案件全部需要煞停。

文匯網10日報道,所有經警方完成調查、打算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案件,包括偷拍裙底案,都會暫緩提控;已提堂的案件則會申請長時間押後,等候律政司研究判詞進一步釐清“不誠實取用電腦”定義。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6日在判詞提到,法律只禁止未經授權及不誠實地擷取及使用資訊,並非懲罰任何未經授權而使用電腦的人。法例針對“取用電腦”而非“使用電腦”,取用電腦不應涵蓋使用自己的智能電話通訊或拍照。

《星島日報》即時新聞報道,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許紹鼎通過電郵發出內部備忘,建議同袍若遇上一些類似個案時,嘗試基於案件案情,考慮可否檢控其他控罪,包括遊蕩、或有公眾地方作出猥褻行為等。由於事件牽連甚廣,律政司須盡快向終審法院釐清法律定義。律政司已於9日將動議通知書送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存檔,以求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律政司對偷拍裙底等案“變陣”,源於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3名女教師與另一小學的女教師,2014年6月以手機洩露協和小一入學考試試題。律政司檢控4人各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全部受審後脫罪,律政司不服上訴。

高等法院日前頒下判詞,認為律政司理解法律出錯,“取用”電腦不是泛指“使用”電腦,女教師以自己手機拍下試題及傳訊息,不算是不誠實“取用”電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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