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1月29日電 綜合港媒報道,針對近日鄉郊代表選舉中朱凱迪回覆選舉主任時聲稱“‘和平’主張‘港獨’是港人受《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多名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指出,言論自由非絕對,即使並非通過暴力手段來發表言論,但言論涉及鼓吹暴力是不能容許的,而“港獨”主張暴力推翻現有政權,甚至勾結外國勢力打擊香港以至國家,並非朱凱迪口中的“和平”,又批評朱凱迪扭曲《基本法》原意,試圖掩飾自己鼓吹“港獨”言行,實無資格參加村代表選舉。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雖然《基本法》104條有關就職宣誓條文,只涵蓋主要官員及立法會議員等,並無涵蓋鄉郊代表。但根據有關條文及前年人大釋法的立法精神及原意,她相信要求公職人員效忠《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應屬普及和符合香港公職人員的條件,亦與《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一致。
梁美芬指出,鄉郊代表選舉中,有條文指出,獲提名的候選人亦需遵守相關規定,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不獲提名。選舉主任有權核實獲提名人士是否效忠《基本法》,任何人倡議“港獨”及“自決”,都不應是有效提名。
工聯會議員黃國健28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狠批,朱凱迪所言荒謬絕倫,是在偷換概念,並質問他“《基本法》哪一條條文保障‘港獨’? ”
民建聯議員陳恒鑌批評朱凱迪言論前後矛盾,一方面聲稱自己不支持“港獨”,另一方面又鼓吹港人有權“自決前途”,為的只是掩飾其“港獨”的本質,而所謂“《基本法》保障‘和平’主張‘港獨’”,是嚴重曲解了《基本法》,其說法完全不符參選的要求,相信選舉事務主任自有合理處理。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何啟明認為,身為公職人員享有公權力,並非一般市民,必須表明擁護《基本法》,而“擁護”就意味參選者必須反對所有不符“一國兩制”原則的分離主義。 他又指,“港獨”一定與“和平”無關,而其說法對希望擔任公職人員者來說是危險的態度,一旦取得權力,就可能會濫用,故選舉主任必須認真審視這種講法,以決定是否容許公權力落入此等包容“港獨”者手中。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指出,既然決定參選,就應該表明自己立場。朱凱迪試圖含糊其辭,只會令人感覺他的確支持“港獨”,日後選舉主任作出任何決定,朱凱迪必須承擔自己一手造成的一切責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