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1月30日電 香港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於11月26日至29日一連4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以及連同特區政府警務處和勞工處執行的“冠軍行動”。行動中共拘捕10名非法勞工、6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及1名逾期逗留人士。
在“曙光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80個目標地點,包括商業大廈、工場、車房、工業大廈、住宅大廈、餐廳、商鋪及農場,共拘捕7名非法勞工及3名涉案雇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3男4女,年齡介乎23至51歲。當中1男3女持有不允許雇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一名男子亦涉嫌管有及使用懷疑偽造身份證。此外,一名49歲的女子因逾期逗留被捕。
在“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青衣、葵涌、柴灣及北角搜查了20個目標地點,包括停車場、工場、餐廳及按摩店,共拘捕3名非法勞工及3名涉案雇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3名男子,年齡介乎32至49歲,當中兩名男子持有不允許雇傭工作的擔保書。
入境處發言人強調,任何人違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雇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港幣,下同)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發言人重申,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雇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