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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人大釋法權不容否定 包致金言論損港法治

时间:2018-12-12

香港新聞網12月10日電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上周六在出席一公開活動中發表令人震驚的言論,宣稱“人大無主動釋法權力”,又指“香港最大的問題是‘民主赤字’”云云。《大公報》認為,包致金的言論暴露其對憲法和基本法認識的嚴重缺失,更反映出香港司法界對“一國兩制”憲制秩序的錯誤理解,這種現象若不盡快作出糾正,必將嚴重動搖香港的法治根基。

包致金法官過去屢有“出格”言論,但相較於以往“非理性”主張,此次言論已經到了極其離譜的境地。其錯誤之處在於兩點:第一,試圖歪曲並否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力,動搖香港的憲制基石;第二,以法官身份公開發表個人政治主張,損害法官必須遵守的政治中立。

首先必需指出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無可質疑的釋法權力。《憲法》第六十七條第4款,列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二十二項職權就包括“解釋法律”;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更寫明“本法的最終解釋權歸全國人大常委會”。這一釋法權背後體現的是回歸後香港所必須遵從的憲制秩序,這是“一國兩制”的基本核心要素,亦是香港法治的組成一部分。包致金所謂的“無主動釋法權力”,實際上是意圖否認人大的釋法權力,這不僅有違法律規定及客觀事實,更是對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作出的危險挑戰。

事實上,回歸至今的二十一年多來,人大常委會已進行五次釋法,而特區終審法院亦完全遵照人大的解釋進行判案。不論是吳嘉玲案、劉港榕案,還是兩年前的梁游上訴案,終審法院均以清晰的態度表明立場,即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力是憲制的權力,即使不經法院主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可以行使這項普及且無條件限制的權力。明知如此,包致金仍然發表嚴重違反事實的言論,到底居心何在?

如果說公開試圖歪曲人大釋法權力的做法,損害了香港的法治根基,那麼,身為法官公開發表具嚴重傾向性的政治主張,則無疑動搖香港社會對法官是否仍然保持中立的信心。包致金所謂的“民主赤字論”,立場嚴重偏頗,不僅超出了一名法官在公開場合演講所應有的合理限制,更令人質疑是否意圖以司法權去強壓行政權,破壞法官的政治中立。

包致金發表的言論,即使是一般司法人員也已極不恰當,更何況是身為終審法院的法官。其言論的背後,說明了香港司法界所存在的一些錯誤理解“一國兩制”的現象,更令人質疑是否要否定香港所須遵循憲制秩序。

遵守《憲法》及《基本法》是全港市民的共同責任和義務,於司法人員尤其重要。全國人大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上周來港時才剛剛指出,“嚴格遵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是堅持‘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之義”。“包致金現象”應引起高度警惕,並予以及時糾正,否則後果不堪設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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