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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促聯交所檢討新股審批

时间:2018-12-25

香港新聞網12月22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香港證監會發表對聯交所規管上市事宜表現檢討的報告,檢討涵蓋2016年及2017年有關新股上市,評估聯交所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調查及執法是否恰當及時,以及給予建議。當中發現到聯交所的會議紀錄中有不齊全的情況,尤其是沒有記錄上市委員會是如何處理疑似“啤殼”上市申請的重要疑點,建議日後聯交所要詳細記錄上市委員會如何回應疑似“啤殼”個案的疑點。

證監會就聯交所上市規管作出報告,回顧了聯交所面對“啤殼”、借殼上市、控股權轉讓,以及上市規則執行的做法;並就部分個案中,聯交所有關部門的處理給予建議。其中,證監會舉出五個GEM上市審批小組或上市部,在審批可疑“啤殼”的“邊緣”上市申請,向上市委員會尋求指引。在其中一個個案中,上市部指出申請人的控股股東過往曾有“賣殼”的行為,但新的申請中,就不觸及潛在空殼公司的特徵,因此向上市委員會尋求指引。

關注如何調查借殼上市

及後上市委員會因考慮到申請上市規模大,只要求申請人披露過去曾有類似“賣殼”的活動,而申請人亦自願地將禁售期額外延長24個月。證監會認為,在會議紀錄中,沒有記錄到上市委員會控股股東過往涉及殼股活動一事,為何不構成問題。同時認為,自願延長禁售期可能是那些涉嫌製造“殼股”的手段。

就上述問題,證監會表示,聯交所應檢討其作業手法及程序,確保上市部或GEM上市審批小組所提出的關注事項獲得處理,以及將有關決定的理由適當地以文件記錄下來,不論該委員會是否認同或駁回所提出的關注事項,而內容要有足夠的細節,包括會上討論的所有要點,以及關注事項是如何獲得處理。

另外,證監會亦關注聯交所是如何調查借殼上市。由於去判斷普通的收購以及通過反收購借殼上市,其中一個關注點是公司在收購後,業務有沒有變更。證監會發現,在2016年至2017年的潛在反收購個案中,有五宗個案主任以狹義方式詮釋有關“主要業務出現根本轉變”準則的指引,只要上市公司的現有業務不會終止或以絕對數值衡量不會變得微不足道,便不會比較新收購業務與原有業務的相對規模。

此外,證監會指出,上市部在評估業務是否出現根本轉變時,通常信賴上市公司作出有關現有業務將會繼續經營的陳述。不過,有三宗的個案,上市公司雖表明會繼續經營現有業務,但當時有關業務已被局部出售並在財務表現惡化,而果然在反收購交易後的6至15個月內,公司的原有業務被進一步出售。

促採批判態度判斷陳述

因此,證監會建議,聯交所在審核上市公司的陳述時,必須考慮其他已知的事實,並以批判性的態度,從而判斷有關陳述是否值得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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