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6月2日電 香港一名六旬父親於親生女兒5歲至8歲期間,強姦女兒過百次,以手機及相機拍下過程。他去年被陪審團裁定10項強姦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成,獲判入獄21年。他不服定罪,2日在高院提出上訴,被上訴庭駁回。
案情指,上訴人與妻子2005年結婚,誕下女兒。2011年12月起,當時只有5歲的女兒,由他獨自照顧。期間上訴人逾百次侵犯女兒,後被妻子得知報警。法官判刑時斥責他為社會的渣滓,明言判囚終身也不為過,但顧及量刑指引,判入獄21年。
該男子不服定罪,2日提出上訴,庭上無律師代表,他的書面陳辭指自己是一個知錯就認的人,但沒有錢請律師,法援亦不批准其申請。他指原審裁決不公,他稱控方呈堂的相片中的手指並不屬於他,相中手指上的半月痕與他的不相同,認為是有第3者犯案。
法庭經開庭處理後,即時駁回其上訴,並押後頒書面裁決解釋原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