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6月7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建議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及《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以規管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滿十八歲的人士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和福祉。
食物及衛生局發言人7日表示,現行法例並無禁止領有酒牌的處所、未領有酒牌的處所,如酒類商店、便利店和超級市場,及以遙距方式如通過互聯網、電話或郵遞,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為了未成年人的整體福祉著想,有必要修訂法例,而建議的罰則水平亦相信已具有足夠的阻嚇力,與有關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為方便業界遵從建議規管制度下的規定,衛生署會擬定詳細的指引。
《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將於6月9日在憲報刊登,並於6月21日提交立法會審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