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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王”被指濫用 禁申法援3年

时间:2017-06-09

  香港新聞網6月9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長洲居民郭卓堅多次申請法律援助,就政治爭議事件申請司法覆核,包括就特首梁振英就識宣誓,以至獲選為全國政協副主席,及“青年新政”兩名被法院裁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游蕙禎及梁頌恆等。被反對派吹捧為“覆核王”的他昨日自爆,法律援助署日前通知他,指他過去3年有21宗法援申請失敗,其行為屬濫用《法律援助條例》所提供的服務,故計劃根據規定發出命令,在未來3年內不受理任何他提出關於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有法律界人士坦言,郭卓堅不斷濫用法援,法援署早應採取行動,避免有人濫用公帑,令真正有需要者無法獲得應有的服務及權利。

  郭卓堅昨日就香港寮屋政策入稟申請司法覆核,稱寮屋原建者大多數已申請入住公屋,遺下寮屋被其他人重新申請水電錶和霸佔,但當政府進行清拆時則要以公帑賠償,是在浪費納稅人資源,故要求法庭頒令政務司司長、發展局局長、地政總署署長、“政府總部”、“寮屋組主任”行政失當。

  署方准其14日內提出反對理由

  他其後自爆,自己是次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前曾申請法援,但等了3個月仍未有結果,他遂於本周一(5日)去信“溫馨提示”法援署,6日即接獲法援署的回信,指他於2014年7月至2017年4月間,先後共21次申請法援失敗,其中11宗被拒、4宗自己撤回,5宗屬在申請被拒後提上訴但又自行撤回,另1次則屬上訴但被駁回。

  法援署認為,郭卓堅的行為已屬於濫用《法律援助條例》所提供的服務,故計劃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發出命令,在未來3年內不受理任何郭卓堅提出關於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但在該信發出前已提出申請並獲批准的案件除外。而除非郭於14日內提出反對理由,否則署方會發出有關命令。

  郭辯稱“省吃省用”交登記費

  根據法例,凡有人申請證書而被拒,次數達2次或以上,而各次申請實質上與同一訟案或事宜有關;或在其他情況下,申請證書而被拒,次數達4次或以上,而署長覺得其行為構成濫用本條例提供的協助,署長可命令對該人日後提出的任何申請,均不予考慮。惟該項指示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

  郭卓堅聲稱,自己每次申請司法覆核都是“為了公義”,又聲稱自己每次提交司法覆核文件所繳交的1,045元的登記費是他平時“省吃省用”而來的,“你(政府)咁逼我,社會有冇公義?逼死我有咩用呢?” 他更聲言自己會繼續提出司法覆核,“為大家做”,“越係迫害我,我越係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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