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6月29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近月有多間沽空機構發表多份針對本港上市公司的研究報告或評論,被點名公司股價急挫甚至停牌,連帶相關行業上市公司的股價亦大幅波動,引起市場對沽空機構在港活動“冇王管”的憂慮。財庫局局長陳家強昨強調,本港對沽空活動有法例規管,會調查沽空報告是否涉及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並會作出懲處。
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峰昨批評,沽空機構發表有關報告或評論的行為不屬《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因此無須向證監會申領任何牌照,可以任意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搞到人心惶惶,令不少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質疑政府未能有效保護投資者。
證監對虛假沽空報告將懲處
陳家強在回應時指,在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間,證監會收到12宗有關沽空人士或機構發出的研究報告的投訴,當中包括指該等報告包含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的投訴。證監會雖然不會就個別投訴的細節作出評論,但他指,證監會曾經對發出沽空報告的沽空人士或機構進行調查,檢視沽空報告是否涉及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並會作出懲處。
他說,這類沽空報告通常載有一項聲明,宣稱報告的作者可能就相關股票擁有淡倉權益,及如果該股票的價格下跌,他們可獲得重大利潤。因此,證監會的調查重點通常在於是否有人士或機構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下進行屬違法的操縱交易或無擔保沽空活動,以及沽空報告是否載有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曾採取行動 處罰沽空機構
若沽空報告看似有據可依,證監會亦會以開放的態度調查有關上市公司是否曾經發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到目前為止,證監會已就一宗已完成的調查個案對發出沽空報告的人士或機構(發出人)採取執法行動。在該個案中,證監會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起了針對發出人的研訊程序。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發出人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條的規定,疏忽地發出了有關一家上市公司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指該上市公司無力償債和作出會計方面的欺詐行為。結果,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對發出人施加了多項罰則。
陳家強又表示,本港擁有嚴謹的沽空制度。投資者只可以就聯交所訂明的某些指定證券進行有擔保的沽空交易。同時,沽空規定要求保留有擔保沽空的全部審計線索,即客戶落盤沽空時,須向其經紀行或代理人提供文件,確認有關的沽空交易是一項有擔保的沽空交易。
沽空機制透明 違規受檢控
此外,證監會於2012年6月推出淡倉申報制度。在該制度下,任何人持有須申報的淡倉必須每周向證監會申報,以進一步加強證監會對沽空活動的監控及提高市場透明度。違反該等法定規定可能會遭受刑事檢控。
除了法定規定外,聯交所規定只可在其交易系統上,以不低於當時最佳賣盤價執行沽空(或稱“限價沽空規則”)。此外,香港結算公司實施了防止經紀行延遲交付的措施。若經紀行沒有在交收日(即T+2)交付證券以交收其沽空交易,香港結算會執行強制買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