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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同意刑期過重 七警案三人准保釋

时间:2017-06-29

  香港新聞網6月29日電 據香港《星島日報》報道,七名警務人員在佔領運動期間襲擊社工曾健超,被裁定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傷罪成,一致被判入獄兩年。其中高級督察劉卓毅、警員劉興沛及黃偉豪,昨在高院提出保釋申請,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認為曾健超向警員淋潑液體,是一種挑釁及愚蠢的行為,但本案的警員同樣地作出無知的反應。楊官認為現階段三人對推翻定罪無合理勝訴機會,但同意刑期過重,故批准三人保釋外出等候減刑申請。

  楊官認為劉卓毅及劉興沛抬起曾健超到變電站期間可能“換人”(change of guard)的說法是不切實際(unrealistic),也沒有證據支持。劉卓毅嘗試阻止事件的說法也是毫無說服力,原審法官亦正確裁斷黃偉豪有份參與罪行。

  楊官續指:“本案極為嚴重,過往未有類同案件,當時正值佔中時期,警員有責任維持治安及公共安全,但長時間執行職務、缺乏休息及產生龐大壓力,更要面對示威者的侮辱和武力對待,正如曾健超”。當晚進行清場時,示威者搬走障礙物,曾健超向警員淋潑液體,是一種挑釁及愚蠢的行為,但本案的警員同樣地無知(equally senseless)回應,他們決定帶曾健超前往變電站將之襲擊,純粹為給他一個教訓。

  楊官指本案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原審法官採取兩年半的量刑起點或許是過重(manifestly excessive),這是值得商榷的,可能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更合適”。而法庭至少要排期六至九個月才能安排聆訊,屆時他們可能已服完大部分刑期,如成功獲減刑的話,便變成實際刑期比判刑長,故批准保釋。

  代表劉卓毅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陳詞指,將會以劉是否“共犯”、在案中擔當什麼角色作為上訴理由。劉嘗試兩次介入阻止同袍打曾健超,並且成功阻止,錄影片段中見他將左手伸向施襲者,而且他出現時其他人便停止打人,只是其後其他人繼續打人。

  楊官反駁指,“你對於警察看見有人被打時應該做甚麼?”余稱應該停止襲擊行為,楊官追問:“當警察看見四至五個人圍毆一個人時會怎樣做?只係伸手安撫?為何不拔槍制止呢?”余強調劉卓毅確實曾經阻止襲擊,有轉身並彎腰,然後襲擊便停止。正因為劉有出手阻止,他的刑期不應與其他打人或旁觀者一樣。

  余續指,法律上不能說劉是串謀犯罪的成員,加上呈堂片段質素差,不足以證明劉就是施襲者。兩年的刑期是過重,原審法官提及案件受國際及本地傳媒廣泛報道,但這不算是加刑因素。

  代表劉興沛及黃偉豪的大律師蔡維邦認為拍攝到兩被告的呈堂片段質素很差,不能完整地反映事件,而且質疑原審法官採納的證據標準。劉興沛與本案其他警員更不是同隊成員,而且法庭不能排除在抬起曾健超到變電站期間,警員交接時可能“換人”。

  楊官反駁指,辯方不爭辯曾健超被六人抬走,直到他被帶到案發的變電站位置,都是連續地發生。蔡解釋中間有三至四秒的空白,可能轉換過人手。楊官指,“三至四秒這樣短的時間?你有證據證明嗎?”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指,證據顯示劉興沛是被劉卓毅呼叫後加入隊伍,而且三位證人以書面供詞形式確定了涉案新聞片段是完整無缺。

  劉卓毅須以現金人事各五萬港元、劉興沛及黃偉豪則現金人事各一萬港元保釋,三人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港及申報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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