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3月31日電 據香港《星島日報》報道,香港警方於一四年旺角佔領區清場時拘捕逾百人,被捕者遭律政司控告刑事藐視法庭罪。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及侍應歐煜鈞早前承認責任,高院法官陳慶偉昨判刑時指“愈嚴重的藐視行為,對法治的威脅愈大”,判鄭錦滿即時入獄三個月,亦因沒有合理上訴理據,而拒絕他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而歐煜鈞則被判入獄一個月,緩刑十二個月,及罰款一萬元,兩人須向律政司支付懲罰性訟費。
陳官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處理藐視法庭的原則上,是被賦予權力以延續法治權威,確保司法制度不被阻礙、濫用和嚴重干預,而刑事藐視法庭罪是指嚴重地干預司法制度,判刑目的是要懲罰蔑視法庭命令人士,法庭有權要求蔑視法庭命令者付出代價,以證明他將來保持良好行為。
陳官引述澳洲高等法院針對藐視法庭罪強調,法庭有需要作出有效的“撥亂反正”指示,而加拿大法院也指出藐視法庭案的判刑要具阻嚇性,否則就是損害法治。“今天我們享有的一切,如自由、民主、言論和宗教自由,都是來自法治,你有權利捍衞你的立場,有能力游說他人,也是源於法治,一旦失去法治,只會變成強權統治。”
本案兩名被告違反法庭頒下的禁制令,行為足以衝擊司法制度。鄭錦滿(二十八歲)為立法會議員助理,月入一萬五千元,陳官指鄭錦滿當時長時間逗留旺角佔領區,戴上口罩、手持黃色橫額及擴音器,毫無疑問他是出現於禁制令範圍,反映他不尊重法庭命令。鄭其後也因拒捕而被判入獄二十一天。
鄭錦滿不但在早前聆訊“遲大到”,更在法庭程序聆訊時玩手機,反映他毫無悔意,故此即時監禁是合適的刑罰。鄭被問到是否覺得判刑過重,惟沒有回答,低頭步入囚室。代表鄭錦滿和歐煜鈞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提出鄭錦滿申請上訴,惟陳官認為沒有合理上訴理據而駁回申請。
另一名被告歐煜鈞犯案時二十一歲,求情時透露他沒有政治立場,純粹因為支持佔領運動而出現在禁制令範圍,沒有意圖挑戰法庭,也衷心向法庭致歉及請求輕判。
陳官翻看錄影帶看見,警方重覆呼籲示威者離開,而堅持逗留的歐被捕時反抗,然而歐是沒有意圖傷害警員,只是意外地令警員受傷。陳官考慮他沒有案底、犯案角色及年齡後,認為罰款及緩刑足以反映刑責。歐需要在三個月內支付罰款一萬元,否則需要入獄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