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7月7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7日宣佈,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628章)(《條例》)設立的處置機制7日起正式生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表示歡迎并指出,《條例》是按金融穩定理事會所制定的國際標準而設立,是一個跨金融界別的處置機制,有助提升香港金融體系抵禦金融震盪的能力,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首要地位。
根據《條例》,金融管理專員、保險業監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將為處置機制當局,並獲授予一系列所需的權力,對不可持續經營的、具系統重要性的香港金融機構進行有秩序的處置,從而緩減因其不可持續經營而對香港金融體系的穩定及有效運作(包括持續執行關鍵金融功能)構成的風險,同時,透過讓該機構的股東及債權人承擔虧損,以減低需要動用公帑的風險。
據悉,立法會於2016年6月22日通過《條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