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7月11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一名公司董事因沒有根據法庭作出的判令,向積金局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及附加費,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該公司董事較早前承認控罪,並於昨日被判處監禁21天,是首宗因拖欠強積金而被判監禁的個案。相關公司早前亦已被罰款兩萬元。
積金局先後於2015年及2016年入稟法庭,向該公司追討拖欠的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合共約38萬元。法庭命令該公司支付有關欠款及附加費。然而,該公司隨後只繳付部分欠款,積金局遂於2017年4月就個案提出檢控。
截至2017年6月被告認罪的當日,該公司仍拖欠約20.4萬元的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其後該公司於本月初已繳交餘下拖欠的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
積金局提醒所有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45萬元及監禁4年。另外,如僱主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未有按照民事法庭作出的判令,在指定日期內向積金局支付欠款或供款附加費,亦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法庭更可就僱主沒有按照判令繳交欠款的日子,向僱主判處每天500元罰款。
積金局昨日表示,一貫重視保障計劃成員的權益,對所有涉嫌拖欠供款的個案,均積極跟進,在有足夠證據情況下,會循民事途徑向僱主追討欠款。違規僱主亦可能被刑事檢控。
在2016至2017年度,積金局就涉嫌違反強積金條例的僱主及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員合共申請發出433張傳票,包括371宗拖欠供款個案、47宗沒有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個案、15宗沒有遵守法院命令個案,其中337宗已被裁定罪成。
積金局希望藉此提醒僱主,必須在強積金供款日或之前交妥供款。根據法例,若僱主拖欠供款,除了繳付欠款外,亦必須支付相等於拖欠供款金額5%的附加費。
如僱主未有在供款日或之前交妥供款,應即時聯絡受託人安排支付有關欠款及附加費,附加費會全數撥入有關僱員的強積金賬戶。
積金局亦提醒僱員,如懷疑僱主無為其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為其作出強積金供款,應立即向積金局舉報,積金局熱線電話為2918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