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7月18日電 去年年初二淩晨發生的旺角騷亂,第三批牽涉五名男子的案件中,各被告早前否認共三項暴動罪。經審訊後,法庭昨裁定其中三名被告的一項暴動罪成,法官姚勛智指當日逾百人集結與警方防綫對峙,總的來說場面“相當嚇人”。三名罪成的被告被還柙至八月七日判刑,期間分別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或背景報告;而另外兩名被告各獲裁定一項暴動罪名不成立,成為首宗被控暴動罪罪脫的案件。
據香港《星島日報》報道,案中五名被告被控於去年二月九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共涉三項暴動罪。當中第一被告十九歲運輸工人楊子軒、第二被告二十一歲告運輸工人羅浩彥及第五被告工人連潤發被裁定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第三被告無業漢陳紹鈞及第四被告旅行社職員孫君和則被裁定各一項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姚官指非法集結罪成只需具備以下三個元素:一,被告人與其他多於三人結集;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三,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結集的人會破壞社會的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擾亂秩序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續指本案中毫無疑問,當日清早約七時在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有逾一百人集結,大部分人戴口罩、手持玻璃瓶去霸占街道,并與警方防綫對峙,亦不時有人向火堆投雜物及高舉硬物等,總的來說場面“相當嚇人”;而警方曾三次在高台向集結人士作出警告,但他們仍霸路、以火堆及物品作屏障等,拒絕離開,明顯是威脅及挑釁行為;且恃著人數衆多,互相支持,阻礙警方的行動,社會安寧已被破壞,亦令他人擔心安危或財物會受破壞等,已構成暴動。
對於第五被告連潤發的律師指當天有警員向天開槍,故連的行為只是自衞,姚官認為警方設置防綫已相當克制,沒有做出激發人群的行為;再者本案中沒有詳細證供講及開槍一事,若然警員有開槍都已是淩晨二時許發生的事,案發則於早上約七時,相隔一段時間,故難接納有關說法。
姚官又指有片段拍攝到當日有兩名男子戴上口罩、手持玻璃樽、時常站於人群的前方,認為兩人積極參與暴動,而手持玻璃樽是准備要還擊及阻止警方采取行動,可見他們隨時會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顯然不只是旁觀者。姚官亦指第一、二被告楊子軒及羅浩彥非在現場實時被捕,而影片中兩名男子一直戴口罩,難以藉容貌確認身分,但兩名男子的衣著、外形及發型明顯地都是與兩被告一模一樣;而且片中兩名男子時常站在一起,兩被告亦是一同於封鎖綫中被捕,難以相信是如此巧合,故認為片段中兩人就是第一及第二被告。
此外,姚官認為據警員的證供等,第五被告連潤發確是在人群前排向警方掟磚的人,認為他有參與暴動,且是與第一、二被告共同幹犯暴動罪。另被告亦爭議其招認口供的自願性,但姚官認為有關招認是他自願下進行,更認為他的招認已顯示他承認曾參與暴動。而即使不依賴其招認口供,姚官認為其他證供也足以將他定罪,終裁定三人就一項暴動罪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