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7月19日電 香港《大公報》19日發表題為“補選將依法進行 “平衡論”包藏禍心”的文章,全文如下: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表示,未來立法會地區直選出缺議席的補選工作將會依法進行,不會“乘人之危”或“落井下石”,同時有關追討訟費的工作也會按照法庭判詞進行。
林太這一表示,是光明磊落和負責任的。之前反對派聲稱,林太如果確有誠意改善與“泛民”的關系,就應該答應他們的要求,把補選工作分兩次進行,并且不向被褫奪議席的“長毛”等人追討訟費及議員薪津,以示“釋出善意”雲雲。
林太當然確有誠意改善與“泛民”議員的關系,但如果如反對派所言,要以這些條件來作為改善關系的代價,那就未免過於天真和低估林太的智慧了。立會出缺應如何補選,基本法和特區選舉條例均有明確規定,不是街市買菜,可以“討價還價”的。
事實是,反對派提出補選工作分兩次進行的要求,是并無法理依據以及荒謬可笑的。對此,民主黨主席胡志偉聲稱,補選若“一次過”進行,“泛民”將沒有足够力量力保失去的議席,如此立法會內的“政治版圖”就會改變,建制與反對派的“力量對比”將會“失衡”雲雲。
按照胡志偉的說法,立法會原來是一個政治架構,其職能或作用是要確保所謂不同黨派政治力量的“不失衡”,也就是說要確保反對派可以繼續在議事堂內胡作非為,“逢特必反”、“逢官必罵”,開會日日“點人頭”、“拉布”,拖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的後腿,還要公然提出一些什麼“平反”的動議。然而,這是事實麼?是基本法所規定和賦予立法會議員的權力和職能麼?答案當然是不。
按照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共有十項職能,包括制定法律、審議政府財政預算案、聽取特首施政報告、監察政府施政和反映民意等,這裡面,有那一項是關乎所謂“政治版圖”或政治力量失衡與不失衡的?議員無論是循地區直選還是功能組別參選,一旦當選進入立會、成為議員,不論黨派背景或個人取向如何,其基本權力和職能都是一般無二的,也就是基本法所規定的十項職能和立法會《議事規則》的一些具體規定,而其核心要義就是配合和監督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發展經濟、改善民生。
對此,國家主席習近平日前來港出席特區成立二十周年及新一屆特區政府就職典禮時,在不同場合的講話中都已經反覆闡明了有關要求,特區不能事事“泛政治化”,特區體制是行政主導,立法機關有責任配合和監督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司法機關則獨立行使審判權力;中央對港擁有全面管治權,日後特首述職要制度化,主要官員由中央任命,立法會議員要嚴格依法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必須執行人大“釋法”決定,特區日後各項選舉都要嚴格依法進行。
因此,事實擺在眼前,所謂要分兩次補選以保持立法會“政治力量平衡”,完全是一派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