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8月1日電 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去年十月揭開序幕,六位議員喪失議席,市民羅景楊入禀控告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及鄭松泰的案件昨日”告一段落”,高院法官區慶祥昨頒發書面判決指,羅不合理地拖延四個月未交訟費保證金,決定擱置訴訟,并下令羅需要支付訟費。其他五宗由市民入禀的案件亦陸續終止,分別自行撤銷及被法官書面拒絕批出司法複核許可。據悉政府不會再主動DQ議員,這場前所未有轟動全港的DQ案終於”落幕”。
據香港《星島日報》報道,由市民私人名義入禀的五宗案件也相繼”落幕”,令朱凱廸及鄭松泰正式”甩難”。的士司機從業總會會員鄭玉佳入禀挑戰鄭松泰和朱凱廸等人議席,去年年底自行申請終止案件。”天水圍父子兵”彭東陽及彭正杭入禀挑戰”鄭松泰”和朱凱廸二人議席,據知因法援署拒批法援,兩人也停止興訟。而”愛港之聲”成員陳嘉偉民事入禀案,在今年二月被區官書面拒絕批出司法複核許可,雜項案件則在上月自行取消。城大專業進修學院學生莫嘉傑挑戰劉小麗的議員資格案,在上周被裁定非劉小麗選區的選民,沒有資格及足够利益提出申請,案件已遭撤銷。
本案原告羅景楊今年三月四日引用《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興訟,控告新界西直選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及鄭松泰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區官於判詞中指,雖然《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沒有訂明繳交訟費保證金的時限,但立法意圖是申請者需要在興訟後盡快支付訟費保證金。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任何人士不得作出不合理延誤。
何謂在合理的時間呢?區官引述終審法院案例指,當立法會議員資格被質疑,他的立會行動的合法性會受影響,因此要避免議員的資格長時間處於不確定狀態及破壞立會工作。《立法會條例》也規定須在當選人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的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向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明顯反映有必要盡快及緊急地執行法律程序。區官認為原告在該宗案件訟費保證金不超於兩萬元,亦非大數目,理論上原告毋須花費長時間准備。因此原告在興訟四個月後仍未支付,明顯超過合理時間。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馬恩國聲稱有合理解釋延誤的原因,法庭應該行使酌情權讓他補交。根據代表原告入禀的錢志庸律師的誓章,他早於今年在三月已指示員工嘗試呈交支票給法庭,不過他其後重讀法例和咨詢了大律師的意見,誤會應由答辯人向法庭要求指示申請人交錢,而答辯人沒有行動,所以他一直等候聆訊。馬恩國指原告不應因律師的錯誤而被懲罰。
區官認為即使前任律師出錯,都不能用誤解法律作為好的借口。假如該員工向法庭呈交支票,應當被知會需要向法庭索取指示後才能交錢。而且原告本人也應起碼在三月底及四月初盡快索取法庭指示,他亦有責任盡快交錢,因此沒有合理理由行使酌情權讓他補交,本案繼續暫緩執行。
另外,連輸議席兼訟費官司的梁頌恒及游蕙禎,將會在本月二十五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至於早前被DQ的四位議員,包括長毛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則仍考慮會否提出上訴,有關上訴期限於本月十一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