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8月8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反對派聲稱“一地兩檢”違反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昨日直言,不能說“一地兩檢”在基本法中完全沒有根據,又指中央透過基本法第二十條,授予香港在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權力,是給予香港更多好處,而非“開壞先例”。她更不同意反對派聲稱“一地兩檢”是“割地”,“內地口岸區”在法律上被視為香港範圍外,實行內地法律,並無抵觸基本法第十八條。
梁愛詩昨日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一地兩檢”符合“一國兩制”目的,即維持國家領土完整及香港繁榮穩定,而即使香港基本法沒有關於“一地兩檢”的特定條文,但不等於要抗拒新事物,“要發展就要變動”,也不能說“一地兩檢”在香港基本法中完全沒有根據,即使違反基本法也要照做。
她解釋,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一九條,特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各行業發展,包括旅遊業、運輸業、公用事業等,興建高鐵香港段及實施“一地兩檢”完全符合政策。根據第二十條,香港可享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及中央政府授予的在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權力,這條文是容許特區政府在新情況之下,推行基本法沒有明文規定而對香港有好處的事情。中央透過第二十條給予香港更多好處,港人擔心“開壞先例”是多餘的。
租賃非“割地” 港具控制權
對於“內地口岸區”在香港範圍內,但實行內地法律,是否與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實施”有衝突,梁愛詩解釋,第十八條指的“全國性法律”是指香港全境實施的法律,如國防、外交及香港自治範圍以外相關法律等,並非指在特定地區或因特定原因而實施的法律,而“一地兩檢”正是在特定地區實施,並具有特定目的。按照特區政府講法,“內地口岸區”在法律上被視為香港特區範圍外,“內地口岸區”實行的內地法律是在香港境外實行,與第十八條沒有抵觸。
她又不同意反對派聲稱“一地兩檢”是“割地”,因“割”是指無償地被人搶走了,而現時安排是租給內地方面使用,是有代價的,也有租賃條款約束,香港方面仍有控制權。
指要求“下不為例”不合理
有議員建議追加在“內地口岸區”的法律豁免,如保障港人言論及資訊自由等,梁愛詩認為不合理,因任何人去了其他地方,都應該遵守當地法律,而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相關決定中寫明“下不為例”同樣不合理,因“一地兩檢”是不可預見的新情況,而且一個地方政府不可約束中央政府如何行使權力。
對於反對派稱要進行公眾諮詢,梁愛詩指特區政府可以在“三步走”立法程序的第三步、即本地立法時讓立法會參與,而據她所知,政府會先提交決議案予立法會表決,過程中市民可通過議員參與,不能說完全沒有諮詢市民。
她在節目後會見傳媒時,反駁內地人員“跨境執法”的說法,指過境大堂人流眾多,而且有閉路電視,質疑會否有內地人員在眾目睽睽下違法執行職務,而且過去在其他口岸亦沒有內地人員“跨境執法”,因此這“擔憂”並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