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8月16日電 香港《星島日報》16日發表題為“尊重示威自由 不能放縱暴力”的文章,全文如下:
高等法院上訴庭以阻嚇市民使用暴力來表達意見為理由,裁定三年前以暴力撞門衝擊立法會大樓的十三名示威者要入獄八至十三個月。可惜這些人仍然覺得自己沒有錯,了無悔意,深受可以不擇手段來爭取訴求的理論迷惑,偏偏還有政黨和政治組織和應。
這十三人有的是激進政治組織成員,有的是示威常客。他們反對政府發展新界東北,在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討論有關撥款申請期間示威,甚至用鐵枝撬門,把警方用來維持秩序的鐵馬搬來撞門,企圖湧進立法會大樓破壞議事,結果因為非法集結罪成,而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罰過輕,昨日上訴成功。
當局打算發展上水至粉嶺鐵路沿線及附近地區為新界東北新發展區,興建可容十七萬人居住的六萬個單位,公屋和居屋合佔六成。反對人士混淆視聽指這是方便與內地融合,又利用收地爭議激化抗爭。到昨天上訴庭判決後,仍然有被告把衝擊立法會的行動形容為土地抗爭,揚言“公民抗命無畏無懼”。
受歪理蠱惑 了無悔意
這十三人無一是新界東北居民,辯方指出他們的行動並非為私利。正是這些考慮,原審裁判官只判處他們接受社會服務令。不過,上訴庭認為原審判罰不足以儆效尤,副庭長楊振權表示,不樂見有抱負的年輕人被判入獄,但指出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維持公眾利益和秩序。
可惜被告中仍有人視衝擊立法會的行動,是為追求公義進行公民抗命。公民抗命的基本原則是排拒暴力手段,在“知法犯法”的情況下會接受拘捕和認罪,以凸顯法例的不義性質。要是被告們認為當日衝擊立法會不涉及暴力,是自欺卻不能欺人,十三人中只有一人認罪,整段過程都與公民抗命靠不上邊。
有政治人物形容法庭昨天的判決是打壓抗爭,但是法庭根本沒有打壓言論表達自由,只是不容示威者採用犯法、暴力、侵害別人權利的手法來表達訴求。律政司一方形容當日的行動到達可以觸發暴動的邊緣。
追求公義 莫不擇手段
可惜,今天卻有政治組織甚至法律學者,對這類行為作出縱容甚至鼓吹。按照這些人的邏輯,為了追求心目中的公義,就算越軌犯法都情有可原。
這種容許不擇手段來追求公義的倡議,為近年大量犯法群眾行動提供了“理論基礎”,無論是佔領行動,還是“踢篋”趕遊客,狙擊擾亂政治人物的正常活動,以至旺角暴動,都有人試圖以這個理由為自己開脫,以及有政治組織藉此鼓動群眾。
要是今次民主黨員林子健真的自導自演被擄走打釘書釘事件,試圖嫁禍內地“強力部門”來港執法,同樣是這種邏輯下的產物。
近來法庭對旺角暴動及此案的判刑,向大眾尤其是滿腔熱血的青年展示了違法的代價,起到一些阻嚇作用,社會更須糾正一些人覺得這些行動沒錯的想法,令他們明白自己的行動對法治、社會及他人權益造成的損害和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