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8月15日電 據香港媒體15日報道,2014年6月,有示威者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計劃前期撥款而企圖衝入立法會,事後有13名男女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輕判社會服務令。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指刑期過輕,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15日法官最終裁定,該13名被告改判監禁8至13個月。
案中13名被告包括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和陳白山。
2014年6月立法會財委會開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規劃撥款,示威者以竹枝強行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及拉扯鐵馬等,上述涉案13人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向上訴庭要求覆核刑期,並指當日各被告的暴力行為將近暴動的臨界點,只有判監禁才是合適的刑罰。案件14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強調,當日涉案13名被告夥同逾100人,並非獨立犯案,而是大規模非法集結,恃著人多勢眾,明知立法會內有警員駐守,仍公然衝擊,造成立法會42萬元財物損失,多名保安員骨折受傷,情況極之嚴峻,頃刻有可能越過臨界點演變成暴動。
萬德豪又指出,13名被告無悔意,不適合判處社服令,法庭應改判各被告最高刑罰3年監禁之內的中上端刑期才適合,藉此收懲罰及阻嚇他人犯案之效。
上訴庭法官楊振權作出簡短裁決時稱,己考慮案件犯法經過、影響、後果、以及各被告在案件的取態、動機及個人情況,認為原審判處13名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刑期過輕。
上訴庭最終裁定,13名被告全部改判入獄,除黃根源認罪被判8個月外,其餘人均入獄13個月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