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8月17日電 香港“學民思潮”前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常委羅冠聰、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17日在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被改判處6至8個月監禁。
綜合港媒消息,2014年9月,黃之鋒等3人在香港特區政府總部東翼空地前參與非法集會,並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意圖破壞及唆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016年8月,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周永康、羅冠聰、黃之鋒3人“參與非法集會”“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成立,判處周永康3星期監禁,緩刑1年;判處羅冠聰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判處黃之鋒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此前,香港特區律政司認為該判決忽略3人罪行的嚴重性,申請覆核刑期,要求改判即時入獄。律政司還要求法庭為日後示威集會衍生出來的罪行,定下量刑指引。
上訴庭17日裁定,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黃之鋒非法集會罪,由80小時社會服務令,改判即時監禁6個月。周永康非法集會罪,由判監3星期,緩刑1年,改判即時監禁7個月。羅冠聰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由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改判即時監禁8個月。
上訴庭指,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囚3年,經小心評估案情,考慮各人情況同動機,以及衡量所有判刑元素後,法庭認為須阻嚇那些,自以為行使集會權利的名義,便可以漠視法律的要求,肆意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違法手段,干犯參與非法集結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的人。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改判後刑期合理。他說,3人當時沒有使用暴力,但造成對自己或他人的危險,引發的非法活動規模亦不小。他對3人因此要被收監感到可惜,但律政司有責任確保法律公正執行,不能讓任何人覺得犯罪行為未得到適合的處理,僥倖逃過制裁,需要從宏觀角度看事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