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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創新板框架諮詢完結

时间:2017-08-22

  香港中通社8月21日電 香港交易所(港交所)今年6月提出的創新板框架諮詢文件於上星期五截止征詢意見,香港投資基金公會及香港上市公司商會於21日分別舉行記者會,向傳媒表達想法及建議。

  據悉,港交所為了拓寬香港資本市場上市渠道,讓更多類型的發行人能夠來港上市,鞏固香港作為全球金融中心的競爭力,於今年6月16日提出創新板框架諮詢文件,征詢公眾對尚未有盈利、採用非傳統管治架構的公司或擬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中國內地新經濟公司,透過“創新板”渠道來港上市的意見。香港目前的市場機制並不接受這些公司上市。

  當天中午,香港投資基金公會主席柏智偉對傳媒表示,“創新板”容許“同股不同權”制度企業上市,從投資者角度出發,他們認為“同股不同權”並不符合投資者利益,例如投資者將失去部分投票權利,對管理層影響力下降,提高了投資者的風險。而從諮詢文件上,投資者亦未能了解“同股不同權”的利弊與風險。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行政總裁黃王慈明建議港交所延長“創新板”的諮詢期,並進一步闡述“同股不同權”制度的風險,包括保障投資者機制和監管限制。她續指,如“創新板”政策是事在必行,公會建議新板的監管全權交由香港證監會負責,香港亦應借此機會對現行的監管制度進行全面檢討,例如研究將上市審批工作全面交予證監會處理。

  香港上市公司商會主席梁伯韜則贊成推行“創新板”,但應以規模較成熟、市值達80億港元或以上的非標準管治架構公司為目標對象,包括同股不同權企業。

  梁伯韜指,近年內地創新及高科技產業發展迅速,香港緊鄰內地,是內地新舊經濟公司上市的首選,但為免令香港邊緣化,不應容許業務重心位於大中華地區的公司在香港尋求第二上市,這無形鼓勵企業往其他地方,如美國等地進行首次上市,將監管角色外判予其他司法管轄區。同時,他認為監管機構最重要的是教育投資者了解風險,香港亦應全面檢討監管機構的執法嚴謹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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