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8月21電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港區上海市政協常委屠海鳴在香港《大公報》撰文,認為香港高等法院日前對黃之鋒等三人收監的判決,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文章同時指出,法官的判詞義正辭嚴,但有人卻以“違法達義”為其辯護,以“政治打壓”抹黑高等法院及特區政府,如此“妖言惑眾”,既有違“法”,也有違“理”,更不合乎“義”。
以下是全文:
高等法院判黃之鋒等三人收監,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卻有人以“違法達義”為其辯護,以“政治打壓”抹黑高等法院及特區政府,如此“妖言惑眾”,既有違“法”,也有違“理”,更不合乎“義”。
法官的判詞義正辭嚴─“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由,肆意作出違法行為”;“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認識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做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的行為”;“無法律權利進入政總東翼前地,欲強行闖入,更煽惑他人包括年輕人及學生參與,行為明顯僭越法律的界線”;“使用暴力的犯案者即使因其道德或政治信念而犯案,甚至稱為勢所迫,也不能成為求情或輕判的理由。法庭都會嚴厲判罰,否則法律保障可能會蕩然無存。”
本港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對於高等法院維護法律尊嚴的判決,普遍支持和贊同;然而,反對派中有人稱法院判決為“次暴力”、有人稱特區政府製造“政治犯”、有人稱“違法達義”沒有錯、“公民抗命是必須的”,凡此種種,純屬妖言惑眾,可以休矣!
“次暴力”之説邏輯混亂
社民連成員陳皓桓日前探望此前已收監的該黨副主席黃浩銘後,黃浩銘的facebook刊出公開信,形容政府以“法治”之名行“暴政”之實,可以名之為“次暴力”。“次暴力”之説有兩層含義:一是承認黃之鋒等人的行為屬於“暴力”;二是特區政府針對黃之峰等人的上訴及高等法院的改判屬於“次暴力”。不妨分析一下:
“暴力”之説可以成立。所謂“暴力”,既包括被告人親手實施暴力,也包括被告人組織、鼓動他人實施暴力。事發時,黃之峰等人沒有法律權利進入政總東翼前地,卻煽惑他人包括年輕人及學生強行闖入,有暴力行為,更有爆發大規模暴力衝突的可能,其行為明顯僭越法律的界線。
“次暴力”之説不能成立。首先,法院此前輕判黃之峰等人,特區政府律政司有權上訴。上訴是依據《刑事訴訟程式條例》第81A及81B條。這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豈能説成“次暴力”?其次,香港司法獨立,從判詞可以看出,法院純以法律角度處理本案,何錯之有?再説黃之峰等人服刑期間,收押所也是依法對其管制,法律決不允許對其實施暴力行為,又與“次暴力”何干?
法律具有規範公民行為、防止暴力行為的功能,香港是法治社會。既然承認黃之峰等人的行為屬於暴力行為,卻把特區政府的依法上訴、高等法院的依法判決視為“次暴力”,如此邏輯混亂,黃浩銘此番言論邏輯十分混亂。
“政治犯”之説毫無根據
香港電影導演陳嘉上在facebook上發問,“製造一群年輕的政治犯,對香港對國家有何利益?”並稱“不要問社會為何撕裂,因為這是政府主動造成的。”
陳導演“政治犯”的説法毫無根據。請陳導演仔細閲讀一下判案書第171段:“本席重申,答辯人等不能説他們是因為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他們之所以被定罪和判刑,是因為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以嚴重違法的手段,自己強行非法進入或煽惑他人,當中包括年輕人及學生,強行非法進入政總前地─一個當時他們和其他示威者在法律上都沒有權利可以進入的地方,而干犯了參與非法集結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答辯人等也不能説,上訴法庭對他們處以的刑罰,壓縮了他們可依法行使示威、集會或言論自由的空間。只要他們在法律的界線內行事,法律會全面、充分地保障他們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但一旦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而違法,法律制裁他們並不是剝奪或打壓他們的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絕不容許他們以違法的手段來行使那些自由。”
從上述判詞可以看出,判決三人與政治毫無關係。必須強調的是,香港是行政、立法、司法相互制衡的政治架構,基本法規定香港享有獨立審判權。也就是説,特區法院並不受制於特區政府,而是效忠於法律,怎麼可以説是政府製造了“政治犯”呢?
至於説政府主動造成社會撕裂,請陳導演不妨追溯一下,香港近年來政治爭拗的起源是什麼?源於“一人一票”選特首的政改之爭。爭論的焦點是:參選人由“公民提名”,還是由提委會提名?那麼,誰有權決定這件事?按照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惟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這個權力。但反對派卻蔑視憲法和基本法、蔑視“一國兩制”原則、蔑視全國人大的憲制地位,以所謂的“國際慣例”行事,一意孤行,否決了全國人大8.31批准的政改方案,這才是社會撕裂的根源。
“公民抗命必須論”難以立足
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非法“佔中”的罪嫌戴耀廷近日在社交網上留言稱:“若現行的法律途徑未能有效修正法律的不公義,公民抗命就變得必須,因為若不公義不能得到及時處理,社會不單不會進步和發展,更會倒退。可悲的是,這正是香港走的方向。”
“戴妖”此前的理論是“違法達義”,在他看來,只要表達的是“公義”,就可以違法。這次又説現行的法律不公義,“公民抗命就變得必須。”那麼,“公民抗命必須論”能否成立呢?須釐清以下三個問題:
“現行法律不公義”的説法能否成立?“戴妖”提出的第一個邏輯陷阱是:現行法律“不公義”。那麼,判別“不公義”的標準是什麼?顯然應該與“一國兩制”對標,而不是戴耀廷一直宣稱的“國際慣例”;判別“不公義”的主體是誰?從“戴妖”一貫的言論中可以看出,他自己以及反對派、本土自決派、“港獨”勢力才是“裁判”,建制派、廣大的愛國愛港人士都沒有資格成為“裁判”。這豈不荒唐!
“修改現行的法律沒有途徑”的説法是否成立?“戴妖”宣嚷的第二個邏輯陷阱是:修改現行的法律沒有途徑。基本法明確規定,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允許香港原有一些法律保持不變,這些法律的修改也有途徑。“戴妖”及反對派人士並沒有通過正常途徑提出修改基本法或香港原有法律的建議,卻妄下結論,説“沒有途徑”,這個説法能騙得了誰啊?
“公民抗命必須論”能成立嗎?法律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最後防線。公民的訴求多元,林林總總,非常複雜,如果每個群體都可以僭越法律界線“抗命”,而不受到法律制裁,那麼,社會就要崩潰。戴耀廷作為法學教授,不會不懂這個道理吧?既知之,卻有意為之。只有一種解釋:“戴妖”有強烈的政治目的。
每逢大事總有“妖言”,“妖言”能迷惑人們一時,卻不能迷惑人們一世。“妖言”散盡,世界終歸是一片清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