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8月29日電 除了是次討論的《國歌法》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其實早已載入基本法附件三。《國旗及國徽條例》規定須保護國旗、國徽,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香港《文匯報》報道,此外,相關法例亦列明禁止將國旗、國徽用作某些用途,包括展示或使用於商標或廣告、私人喪事活動或行政長官以規定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等。此外,不得使用破損的國旗、國徽;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或國徽。
鄭松泰辱國旗案下月7日審
就有關法例的執法,最近最為香港社會關注的,可說是“熱血公民”主席、立法會議員鄭松泰侮辱國旗一事。鄭松泰在2016年10月19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內,把建制派議員桌上的國旗及區旗倒轉,被指涉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被控“侮辱國旗”和“侮辱區旗”兩罪,有關案件將於下月7日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