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8月29日電 香港《大公報》29日發表題為“國歌法在香港實施是落實‘一國兩制’的應有之舉 ”的文章,全文如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審議國歌法草案。人大法工委負責人表示,將把國歌法列入香港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草案,提請在10月舉行的常委會會議審議。國歌與國徽、國旗一樣,都是國家的標誌和象徵,尊重國歌、了解國歌、會唱國歌,是對每一個公民的基本要求,回歸祖國後的港澳地區當然也應做到這一點。把國歌法列入香港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使之成為港澳地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是落實“一國兩制”的應有之舉。港澳社會都應該抓住推廣教育國歌的契機,讓國歌的旋律和歌詞深入人心,從而強化港澳市民、尤其是青年一代對國家的認同和熱愛,促進人心回歸。
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有其國歌、國旗以及國徽。這些既是國家的象徵,也是國魂形象化的表現。如果說國旗是國家的服裝,國徽是國人身份標誌,國歌則是民族的心聲,不論歌詞還是旋律,皆蘊含國家的歷史、文化與價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前身是在上世紀三十年代,由田漢作詞、聶耳作曲的《義勇軍進行曲》。當時正值中華民族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它以激昂的旋律,以及打動人心、鼓舞奮鬥的歌詞,對於振奮中國人民的愛國精神,推動民族救亡圖存,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新中國成立後,這首富有歷史意義、深入人心的歌曲,就被確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香港回歸祖國之後,將有關國歌、國旗、國徽的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區實施,是順理成章、天經地義的。尊重自己國家的象徵,依法使用國旗、國徽,尊重國歌、了解國歌、會唱國歌,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亦是人心回歸的其中一個重要體現。人大常委會日前在審議國歌法草案時,多位全國人大常委都提出,凡是在兩個特區體現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象徵、國家標誌、國防外交等“一國”事宜的法律,都應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國旗及國徽法都已經列入附件三,因此國歌法亦應該列入,成為在港澳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國歌法將在香港實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過去一段時期,在一些升國旗和奏唱國歌的莊嚴場合,曾有“港獨”分子背向國旗做出不尊重的手勢;還有一些無知青年學生,在奏唱國歌時故意不站立,甚至對國歌發出噓聲。這些行為反映在“港獨”思潮煽惑下,少數青年人對國家民族的不敬歪風,也暴露出香港國家民族教育的嚴重缺失,因此有必要採取包括立法在內的各種有效措施,強化對青少年的國家民族教育,要讓他們了解國旗、國徽、國歌的意義,使他們對這些國家的體現及象徵,形成發自內心的尊重;另一方面,需要制定出相應的法律法規,確立這些國家象徵的法律地位,規定國歌的正確用法,鼓勵公民及組織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同時依法懲處對國歌的任何不尊重行為。
可以相信,廣大市民都歡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國歌法在香港實施,更期待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利用國歌法在香港實施的契機,在學校和社會上組織尊重國歌、普及國歌知識、學唱國歌等活動,讓國歌成為廣大港人落實“一國兩制”和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精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