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8月28日電 香港《大公報》28日發表題為“補選依法進行 必須確認效忠”的文章,全文如下:
隨著梁頌恆、游蕙禎兩人議席上周“終極上訴”失敗,“長毛”梁國雄及羅冠聰、劉小麗、姚鬆炎四人的議席上訴期限將於九月十一日屆滿,特區立法會將會出現六個議席同時出缺的罕有局面。這當然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而焦點顯然就落在有關補選安排上。
不問而知,六個議席,已成各個政治黨派團體“眼睛發紅”的獵物,而在某程度上而言,是次補選的重要性不比四年一度的換屆選舉為低,因為六席的去向得失,直接涉及到議會內建制與“泛民”力量的對比,即所謂“過半數”的問題,堪稱“牽一髮而動全身”。
就有關問題,特首林鄭月娥上周五在回應傳媒查詢時曾經表示,補選工作一定會按正常規矩和法例要求公平、公正進行,“政府不會有些什麼特別的政治上的小動作來達至某一種選舉結果。”林太這幾句說話絕對是可信的。按照基本法規定,立法會是特區唯一的立法機關,特區政府不可能在立法會選舉或補選問題上做出任何“政治小動作”,這是既過不了選民的關,也是為法例所不容的。
然而,補選工作依法進行,并不僅僅是一個程序上的問題。去年九月立法會換屆選舉過程中,特區選舉管理委員會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就參選人“確認書”和議員宣誓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和“釋法”。而這一規定和“釋法”,必將成為未來六席補選工作必須遵從的大前提和不可逾越的底綫。否則,無視全國人大“釋法”、無視選管會“確認書”,補選工作又如何說得上是依法而行呢?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釋法”中明確提出: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准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釋法”還規定: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以及無效宣誓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而不可忽略的是,“釋法”還明確指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因此,事實擺在眼前,未來六個出缺議席的補選,必須依法而行,內中就包括了嚴格按照人大“釋法”及選管會的規定,參選人必須要真誠、莊重、准確、完整地簽署及履行“確認書”,容不得有半點虛假。必須指出的是,去年選舉,“本民前”梁天琦自以為聰明,“假仁假義”地照簽“確認書”,結果被選管會以其公開鼓吹“港獨”的言行而DQ其參選資格。未來的六席補選,對參選人的要求必須與去年一致,殆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