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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院解釋駁回梁游二人上訴原因

时间:2017-09-02

  香港中通社9月1日電(記者 卓隆)香港終審法院早前駁回梁頌恒、游蕙禎的終極上訴申請,終審法院1日頒佈裁決理由書,重申梁、游二人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作出立法會誓言。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真確解釋,對香港特區的法庭是有約束力。

  上月25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在聽取梁、游二人的代表律師陳詞後,決定駁回兩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兩人徹底喪失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並判敗訴方須付訟費予香港特區政府。

  1日,終審法院正式頒佈裁決理由書。終審法院表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訂明了立法會議員必須有效地作出立法會誓言。當有人恰當地提出有關人等是否已作出有效宣誓的問題時,法庭便有責任進行研訊。梁、游二人試圖提出法庭不干預原則,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也無法構成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終審法院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對基本法的解釋,對香港特區的法庭是有約束力。它申明了有關條文目前,以及自1997年7月1日基本法生效起一直以來的涵義。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明文規定作出立法會誓言時必須莊重。

  終審法院還說,根據本案案情,梁、游二人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作出立法會誓言,屬於拒絕及忽略作出誓言。被取消資格是兩人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自動產生的結果。

  去年10月,梁、游二人宣誓就任立法會議員時公然辱國並宣揚“港獨”,香港特區政府遂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要求剝奪兩人議員資格。去年11月,高等法院裁定兩人自宣誓當日起即喪失議員資格。兩人不服裁決,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但被駁回申請,二人後再向終審法院提請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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