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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漢清:宣“獨”違憲要負刑責

时间:2017-09-11

  香港新聞網9月11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香港中文大學等多間院校出現“港獨”橫額和標語,資深大律師、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強調,有關行徑屬“嚴重違憲”,更明言“違憲不單止有法律後果,亦有刑事後果。”他批評有法律系教師“以政治來歪曲事實”,強調不能將民主旗幟淩駕於法治之上。胡漢清又呼籲年輕學生要看清楚張貼“港獨”標語的人的背後目的和組織,是否有外國勢力利用香港“一國兩制”的空間製造“亂華基地”,令香港社會動盪。

  全國政協委員胡漢清早前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掛起“香港獨立”標語,是挑戰中國主權、分割國土,標語明顯具煽動性,屬於嚴重違憲,“會有刑事後果”。

  “法律要有法律後果先叫法律”

  他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相關罪,指有關行為有可能犯法,并提到1967年親歷曾德成在聖保羅書院派反英單張被判入獄兩年,有關的刑事條例仍在本港法律中,當日亦有高級警官講述法律責任,司法機構需說明鼓吹“港獨”是否涉刑事案件。

  “不是說違反基本法就句號,法律要有法律後果先叫法律。”胡漢清認為,政府亦對事件負有責任,如《刑事罪行條例》第14條列明警方具移走煽動刊物的權力,因此執法人員有權移走“港獨”橫額和單張,這些東西不應由另一位同學撕下。他強調,特區政府應調查案件,然後交予法庭是否屬違法,“有些人話掛什麼都可以,really?那麼曾德成坐那兩年監是做了什麼事?”

  對於有反對派法律界人士稱《刑事罪行條例》有關規定已經過時,不適用今次事件,胡漢清便質疑那些人為何不要求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你一邊同中央講現有足够法律處理,一方面又話法例已經過時,但又不肯為基本法23條立法,這樣做是否欺騙中央?”他又說,若《刑事罪行條例》過時就要修改,否則就不叫法治社會。

  胡漢清又呼籲學生,應該思考支持“港獨”人士的目的,背後是否有組織,“看清楚這些人都只是為他們自己利益或政治目的,是為了‘小我’,而不是‘大我’。”他又質疑,為何有人可以登上時代雜誌封面,并可提供證據予美國國會作調查,大家應留意這些人背後是否有外國勢力,利用香港“一國兩制”的空間平台製造“亂華基地”,令香港社會動盪,“這樣繼續鼓吹下去,只會令我們700萬香港人掛上了對國家的不義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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