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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投資ICO隨時血本無歸

时间:2017-09-11

  香港新聞網9月11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香港上周有公司公開宣佈推出“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s,下稱 “ICO”)項目,證監會指ICO在港是否合法,需視乎個案情況,強調如發現有人無牌發行“證券”就會執法。投資者教育中心(IEC)指出,加密貨幣、ICO與其他涉及數碼代幣的投資安排,屬於高度投機性質活動,當中有九大風險,呼籲投資者須加倍小心。

  投資者教育中心總經理李博衛(David Kneebone)上周末表示,比特幣越來越受市場關注,這股熱潮不但引發其他加密貨幣的開發和創立,亦助長了ICO的發展。

  雖然某些ICO成功在短時間內籌集巨額資金, 例如幾分鐘或幾小時內籌集到數以百萬美元計的資金,吸引媒體關注及讀者眼球,但對投資者而言,參與ICO投資可能涉及重大的風險。投資者須留意ICO的研發項目可能最終失敗收場,或甚至只是一場騙局。

  多跨境進行 難核實營運者

  他指出,加密貨幣、數碼代幣一般被視作虛擬商品。在很多地區,包括香港,加密貨幣、數碼代幣都不是法定貨幣。更甚的是,ICO項目通常只提供一份“白皮書”以解釋研發項目的概念、所使用的技術,以及業務前景等,這些“白皮書”一般十分複雜及高度技術性。而且,“白皮書”的內容更可能沒有經過任何核實或根本無法核實。跟很多嶄新的網上投資活動一樣,ICO很多屬跨境進行,投資者要核實ICO的真實性及營運者的身份十分困難。

  研發項目前景資訊有限

  鑑於ICO、數碼代幣及加密貨幣相關活動的潛在風險,他表示,不同地區的監管機構已表示關注及作出警告。他總結出市場上的ICO總共有九大風險,包括:欺詐及騙局、研發項目前景及有限資訊、極度波動及高度投機性、流通性風險、跨境風險等等(見表)。

  李博衛續指,在香港,數碼代幣、加密貨幣通常被認為具有“虛擬商品的特點”,而虛擬商品本身並非《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然而市場上推出的一些ICO,當中所發售或銷售的數碼代幣可能屬於本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就會受到香港證券法例所規管。

  證監會上周二(9月5日)首度就ICO的規管表態,表示部分ICO所發售或銷售的數碼代幣可能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股份”、“債權證”及“集體投資計劃”等被視為“證券”的定義,提供交易服務或提供意見,以及管理或推廣投資有關產品,都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不論是否位處香港,只要業務活動以本港公眾為對象,有關機構及人士都需要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

  比特幣認受性仍未確立

  李博衛認為,雖然比特幣及其他加密貨幣在過去數年日漸盛行,但前景仍然難以預測。

  加密貨幣目前仍處於實驗階段,正在不斷演變,如比特幣在國際社會上的認受性仍然是未知之數,它們並未有廣泛地被商家接納為一種付款的方式。加密貨幣的價值經常大幅波動,投機意味極重。他提醒,市民在考慮買賣、投資、持有或以這些加密貨幣進行交易時,必須加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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