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4月27日電 梁游二人被控“非法集結”,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是指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五年。
香港《大公報》報道,而梁游涉及的交替控罪“強行進入”,即《公安條例》第23條,指任何人如以暴力方式進入任何處所,不論他是否有權進入該處所,亦不論該暴力行為是否包括向任何其他人施加實際武力、作出恐嚇或砸開任何建築物,或集合數目不尋常的人,均屬犯罪,最高監禁兩年。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指出,梁頌恆和游蕙禎當時未正式宣誓,在法律上不是正式立法會議員,同時《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只保障議員在會議上的言論自由,但議會內的肢體行為不獲豁免,即使是立法會議員仍可被刑事檢控,就表面證據而言,認為律政司具合理起訴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