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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職制度引爭議 靈活用人應業務需要

时间:2017-10-07

  香港新聞網10月3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勞工局正就修改《勞動關係法》及制訂“非全職工作制度”進行公開諮詢。截至目前,當局由網上已收到過百份意見。勞工局長黃志雄表示,諮詢期至十一月八日,當局將爭取年底公佈諮詢總結報告,跟進法律草擬工作,再提交社協聽取勞資雙方意見,希望盡快進入立法程序。

  明確勞資雙方權益

  兩部分的公眾諮詢,社會對“非全職工作制度”的迴響較大。由於該制度建議將每四周工作少於七十二小時定義為非全職工作,若採此制,便無試用期、年假、解約賠償等保障,僱主亦不必為非全職僱員供社保。有意見質疑該制度是勞動保障的倒退,黃志雄接受本報訪問表示,非全職工作制度有別於全職工作,認為兩者不具可比性。非全職勞動關係的性質及提供活動的模式,有需要以不同的制度規範,故《勞動關係法》第三條第三款(三)項明確規定,非全職工作由特別法規範。

  黃志雄表示,有部分行業往往在短期或不特定期間內需要人力資源配合,故需以較靈活的方式聘用人員應付業務的實際需要,在該等情況下所聘請的僱員,其工作時數相對較短及工作關係較不固定。故建議僱主無需為非全職僱員供社保,年假、試用期、解約賠償等保障也無需提供。只需要提供書面證明、記錄工作時數等,不似全職制度需要僱主出糧單等諸多掣肘。

  他指,由於非全職工作制度未有統一規範,產生不少司法爭議,對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構成影響。故該制度的訂立是希望增加勞資雙方的靈活性、可操作性、協商性三方面,使勞資雙方的權益更明確和清晰。

  至於為甚麼選擇定為七十二小時,他指已參考了鄰近地區、本澳整體經濟發展需要,以及考慮僱主的營運需要等因素,初步訂出七十二小時,但希望充分聽取社會、各持份者的意見。

  年底公開諮詢報告

  黃志雄強調,該制度建基於僱傭雙方意願,並非少於七十二小時便必定屬於非全職工作制度,只要僱員、僱主經協商,按照彼此意願,可建立一套更靈活的非全職工作制度。

  修改《勞動關係法》及制訂“非全職工作制度”,是特區政府中期立法規劃中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的法律提案項目,當局將爭取在年底公佈該諮詢的總結報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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