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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實施 攜十二萬現金過關需申報

时间:2017-11-02

  香港新聞網10月19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將於十一月一日起實施,旅客攜帶總值12萬澳門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需要經紅色通道申報。澳門海關昨下午舉行《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講解會。代助理關長周見靄表示,為實施新法已聯同法務局及金融情報辦公室作出大量籌劃及準備,並於各大口岸擺放宣傳品及播放短片,務求居民及旅客知悉。

  講解會昨下午三時半假中華總商會大樓四樓舉行。金融情報辦公室代表鄧穎峰強調法律的實施不會限制、阻礙或禁止合法資金進出澳門;為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維護澳門特區經濟體系的安全穩定,金融情報辦公室將全力配合海關,嚴格監察和執行相關法律。

  海關行動管理廳廳長鄭健聰表示,法律涵蓋所有出入境人士,不僅針對旅客,本澳居民也適用。根據法律規定,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12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主動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否則可被科處1,000-500,000元的罰款。至於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特區的過境旅客,則無須申報。

  有與者會問到法例沒有設立沒收制度,是否意味即使出入境人士攜帶超過12萬的款項,即使不申報,被海關發現也不會被沒收超出部分的款項?另外,未滿十八歲的跨境學童攜帶12萬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轉讓票據,是否有法律責任?

  超額需罰1-5%

  鄭健聰表示,該制度的行政處罰不包括沒收。當發現個案後會進行行政程序的預審調查,如要罰款,則是罰超出部分的1-5%。例如攜帶112萬元沒有申報,即超額攜帶100萬,罰款是100萬的1-5%。當海關發現資金可能涉及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時,會聯絡司法警察局跟進,有機會進行其他法例的刑事起訴。至於未成年人攜帶12萬或以上現金或無記名票據且沒有申報時,海關會追查其父母或監護人的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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