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澳門11月14日電 (記者 肖龍) 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蘇嘉豪因被控訴加重違令罪,或被中止議員職務。應澳門特區初級法院法官張穎彤要求,澳門特區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將於11月16日召開會議,研究應否中止議員蘇嘉豪的職務及他是否可出庭應訊。
蘇嘉豪涉嫌於2016年5月,在要求特區政府撤回澳門基金會資助暨南大學1億元人民幣建設校舍的遊行後,在行政長官官邸外非法集會,因沒按警方指示離開,觸犯加重違令罪。有關案件將11月28日公開審判聽證。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81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區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30日以上的議員,經立法會決定,即喪失其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澳門特區檢察院也於13日深夜發出關於蘇嘉豪涉嫌加重違令罪候審的新聞稿,就蘇嘉豪涉嫌觸犯刑事法律被檢察院控訴作出說明。
檢察院稱,2016年5月15日下午,蘇嘉豪和鄭明軒以“新澳門學社”名義組織遊行示威,在遊行結束後,蘇嘉豪和鄭明軒呼籲集會人士前往西望洋山禮賓府遞交傳單和請願,帶領約50多名遊行人士步行至竹仔室斜巷與聖珊澤馬路交界處停留并進行集會。
由於集會偏離遊行組織者與民政總署和警方議定的遊行路綫,且相關活動妨礙現場的行人及車輛通行,警方多次以揚聲器向蘇嘉豪和鄭明軒等集會遊行人士作出警告。但蘇、鄭二人無視警方告誡,繼續帶領遊行集會人士前往附近的西望洋公園。同時,他們還鼓動其他人士將載有遊行訴求的傳單折成紙飛機擲進禮賓府。
針對鄭明軒、蘇嘉豪等人非法集會的行為,警方分別在2016年6月和7月訊問鄭明軒和蘇嘉豪二人并進行偵查。
其後,經對案件進行充分的分析和論證,檢察院於今年3月14日對蘇嘉豪和鄭明軒作出控訴,指控兩名嫌犯涉嫌觸犯加重違令罪。3月15日,檢察院依法向兩名嫌犯作出控訴通知,并於4月7日將卷宗送交初級法院排期候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