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1月17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法案早前獲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就該法案進行首次會議,討論相關細則。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成員一致認同法案可鼓勵殘疾人士融入社會,值得支持,惟法案中提及的由長官批示形式訂定扣減稅務金額,與現行經由立法會審議制訂免稅金額方式大相逕庭,認為該條文仍有待研究及討論。
長官批示方式待議
三常會昨早十時半開會審議《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法案,法案建議殘疾僱員按月累計至少工作一百二十八小時,由長官批示僱主可獲扣減所得補充稅或職業稅五千元,並建議可追溯適用至一六年度。
黃顯輝會後表示,立法會顧問團向與會成員作法律分析,指現行與稅務相關的法律,無論是訂定新稅種,或稅務優惠,都應按照基本法規定,由政府提案,並交由立法會審議通過後,制訂相關法律。
惟早前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在一般性會議引介該法案時表示,基於社會發展迅速、情況複雜多變,若稅務扣減金額以法律形式通過,則缺乏彈性和靈活性,故建議有關稅務優惠金額,由現行的法律訂定形式改為行政長官聽取財政局意見後,以長官批示形式訂定金額。顧問團對此表示關注,冀能於第二次會議中聽取政府代表意見,再作研究和討論。
倡按殘疾程度減稅
有委員提出,法案建議的五千元免稅金額,應按照實際情況再提升,且稅務減免金額亦應根據僱員的身體殘疾程度,按比例調整,若聘用相對較重度的殘疾人士,可獲較高的免稅金額。
另外,亦有委員關注法案中只建議聘用殘疾人士的僱主能扣減所得補充稅或職業稅五千元,不夠全面;政府應考慮到本身已為殘疾人士的自僱人士,都應納入受惠之列;又建議政府應對殘疾人士提供更多就業資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