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月17日電 據《澳門日報》17日報道,澳門立法會大會昨一般性通過《海域管理綱要法》法案。該法案訂定海域使用、開發和保護的管理制度的指導性規範,政府指將來會在“綱要法”基礎上,根據特區對海域利用的進展和社會實際需要,有序推進相應制度立法;海域使用的批准方式,則會依循公平、公開及公正原則。
完善海域法律制度
一五年底中央明確本澳陸域和海域管理範圍,自此澳門特區管理八十五平方公里海域。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在立法會引介有關法案時指出,制訂海域管理的框架性和具指導性的法律制度,是完善澳門特區海域法律制度重要一環。提到將來“綱要法”生效,首要工作是跟進海域使用、海洋功能規劃及海岸線處理。
法案有“目標與原則”、“海域的管理”、“海域的使用”、“海域的保護”、“海域的發展”與“最後規定”六大內容,當中建議設立海域管理統籌機關,明確海事及水務局和環保局分別是海域綜合管理事宜和海域環境保護事宜的主管實體。
使用須獲政府批准
議員黃顯輝提問現已成立的“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與將來設立的海域管理統籌機關有何區別?以及該機關的性質。陳海帆解釋該機關即“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特首擔任主席,還有多個部門組成的小組,屬於合議制決策機關,不是簡單行政部門或諮詢機構;職能是檢視海域管理情況、推動開展研究及統籌海域管理及發展整體規劃,在職權範圍內訂定方針及發出指引等,是政府制訂海域管理的最高管理機關。
法案建議海域使用須先取得特區政府的批准,批准方式和程序,將由專門法規規範。議員高天賜多番追問批准方式是否公開競投、為何要另立法規範?陳海帆表示,將來批准方式會依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法務局長劉德學表示,現時澳門特區涉及海域的法規、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文件有約四十七項,與國家海洋立法相比,澳門海事立法分散及凌亂,沒有統一規範,“綱要法”是對將來用海的原則、目標、保護作總體性規定。另根據將來用海需要、海域使用的需求,尤其是建立“一中心、一平台”、貫徹政府首個五年規劃,才具條件逐步充實各部法律。
已考慮利用多樣性
至於海域使用方式,他指制訂法律時要考慮海域利用的多樣性,故法案中作出了較彈性的規定,具體利用會根據海域利用進展情況、社會實際需要及國家海域規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