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4月27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昨日凌晨揭發棄嬰事件。一名初生連臍帶的亞洲裔男嬰,被人放入背包遺棄於馬揸度博士大馬路與勞動節巷交界垃圾收集點,清潔工人收垃圾時發現報警。嬰兒由消防救護車送院救治後,暫無生命危險,司警接手調查,追查狠心人下落。
現場消息指,昨日凌晨時分,清潔專營公司一名職員在馬揸度博士大馬路與勞動節巷交界附近街角一個垃圾收集點,收集堆放地上垃圾期間,發現一個關上拉鍊的背包傳出類似哭叫聲,於是將其打開,驚見一名用毛巾包裹連臍帶的初生男嬰,立即報警。治安警和消防員到場,救護員發現男嬰有知覺,即由消防救護車將其送往山頂醫院救治。
亞裔棄嬰健康穩定
司警於凌晨四時許接報到場調查,在現場搜證並拍照存檔。司警發言人李翰妮昨日下午表示,初步了解被遺棄男嬰是亞洲裔人士,經治療現時健康狀況穩定。警方現正全力調查案件,暫未有人被捕或被帶返警局助查。
至於遺棄男嬰的狠心人是父母,抑或另有其人?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後公佈。
棄嬰致死可囚15年
根據《刑法典》規定,“棄置或遺棄罪”屬於侵犯人身罪的一種。法律規定了兩種因棄置或遺棄被害人致使他有生命危險而須定出處罰的情況,第一種是將他人棄置於某處,使被害人陷於獨力不能自救的狀況;第二種是針對一些有義務保護、看管或扶助被害人的人士,遺棄因年齡、身體缺陷或疾病以致不能自救的被害人。作出以上任一行為,按照《刑法典》規定可判一至五年徒刑。
另一方面,如果遺棄是由被害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法律規定對遺棄者會加重處罰,即可判二至五年徒刑。如因該事實引致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行為人可被判二年至八年徒刑;若致人死亡,行為人可被判五年至十五年徒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