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2月8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兩名黃姓居民涉於回歸前,通過系列複雜過程“種出”五萬多平方米的疊石塘山土地,當中兩次經法院裁定。廉政專員張永春表示,已無法推翻相關司法判決,但後續的行政行為則可視為無效,廉署祇是提出懷疑及建議,最後是否收回該地,仍有待行政或司法部門定斷。
根據廉署報告,路環居民黃潭勝及黃德興(皆已殁)從一九九一年起,先後通過向法院要求繼承六一五〇號土地、向財政司海島市財稅分處聲明該地面積為五萬六千多平方米、經法院將土地面積列入財產清單、再到物業登記局登記的連環手段,將五萬多平方米的地權納入名下,並獲官方文件“證實”。後來,其律師李伯樂又向海島市財稅分處交報稅聲名,將土地位置更新為疊石塘山地,地圖繪製暨地籍司亦因而發出地籍圖。
廉署懷疑,有人通過上述操作假扮業權人及“指鹿為馬”細地換大地,建議相關地籍圖、街線圖、工程計劃草案無效,亦建議政府透過適當程序收地。然而,上述“種地”過程經法律判決,廉署能否推翻?
“種地”有經法院
張永春表示,整個操作涉及司法及行政行為,先後共有兩次經法院,第一次確認黃氏為崔霖後人以取得土地業權;第二次的訴訟文件加入土地面積為五萬六千多平方米的內容。當事人及後以法院文件到物業登記局登記資料,律師再到財政司海島市財稅分處聲明土地位置,不知有心還是無意,將土地位置錯誤聲明為疊石塘山位置,這個證明行為沒有法院參與。
已過五年追溯期
他表示,報告無提及如何處理兩次法院判決,因已過了法律規定的五年追溯期,廉署在技術層面難以挑戰。但當年財政司發出的文件內容之真實性及有效性均受挑戰,可視為無效。強調廉署相當嚴謹地調查每一案件,並非“估估下”,曾詢問過回歸前及回歸後的地籍局領導及技術人員,有關人士指出,根本無可能以上述條件批出地籍圖。
特首交檢院跟進
張永春坦言,廉署祇是調查分析和提出懷疑,不代表是最終情況,當事人亦未必認同廉署的結論,可藉司法程序提出爭議。報告並無法律約束力,最終該土地是否屬無主地、會否依法收歸國有,有待行政當局或司法機關確認,行政長官已將報告交檢察院跟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