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澳門4月3日電 (記者 肖龍) 澳門特區立法會3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討論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最終以27票贊成、3票反對,獲得一般性通過。
法案建議,將“接收及處理集會或示威的預告”的職責,由民政總署轉到治安警察局,以更好地履行有關工作,保障集會及示威期間秩序及公衆安全,提高執行效率。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在會上表示,考慮到訂定有關職責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及安寧,且按照目前的實際情況,民政總署亦須將有關告知立即知會治安警察局局長,一方面是由於治安警察局具有保障在集會及示威時的公共秩序及安寧的職責;另一方面,治安警察局也有權在必要時依法對集會及示威施加限制。為此,政府提出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
陳海帆強調,政府的建議只是單純的職權轉移,沒有對公民權利作任何實質修改;也不會因接受預告的部門轉換而出現不同的結果,因為均是在同一法律下處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