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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金管局:新融資租賃法放寬監管

时间:2018-05-21

  香港新聞網5月18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政府制訂新《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規範融資租賃公司及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的設立和運作。

  金管局主席陳守信表示,新法與九三年制訂的舊法最大區別是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定義不再是類似銀行的信用機構,而是定義為金融機構,監管要求等各方面相對放寬。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公佈行政會已完成討論新《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法案旨在規範融資租賃公司及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的設立和運作。

  法案重新定義融資租賃公司,並新增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的概念,建議融資租賃公司是以從事融資租賃活動為公司所營事業的金融機構;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是由獲許可於澳門從事業務的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全資擁有的金融機構,其目的為單純持有和管理單項融資租賃項目。

  不接受公眾存款

  法案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及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僅可進行融資租賃、轉讓和受讓租賃資產、管理租賃物、租賃物變賣和處理等活動,不得接受公眾的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此外,任何實體於未獲許可情況下,不得在其名稱內加入或在從事業務時使用明示或暗示公司所營事業為融資租賃業務的字眼。

  法案建議在澳門設立融資租賃公司,須由行政長官經聽取金管局意見後,以行政命令預先許可,公司資本不得少於一千萬元。另外,為防止融資租賃公司成為純粹的“空殼公司”,法案規定其行政管理機關至少有一名成員必須居住於澳門。至於設立項目子公司時,僅須向金管局書面預先通知。

  法案重新訂立融資租賃公司及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的處罰制度,就各項行政違法行為科處罰款的幅度按違法行為的嚴重性作出分級處理。法案建議,生效前已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其許可繼續生效,但不影響須遵守該法案的規定。

  屬性為金融機構

  陳守信介紹,本澳目前有兩家融資租賃公司營運,新舊法最大不同是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定義;目前,融資租賃公司定義是信用機構,類似銀行,監管要求相對較嚴謹。當局認為在風險可控下,應重新定義融資租賃公司的屬性為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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