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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民政總署將撤銷 明年元旦生效

时间:2018-07-31

  香港新聞網7月31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設立市政署》法案,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將撤銷現時的民政總署,改由市政署代替。除個別職責轉移外,現有民署的職責基本保留,人員亦將平穩過渡。

  法案最受爭議的是市政諮詢委員會不設民選,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則強調,如果採取選舉方式產生,就會改變市政機構與政府的關係,令市政機構變成代議機關,明顯違反基本法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

  選舉與非政權矛盾

  《設立市政署》法案爭議全聚焦在未來市政諮詢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產生方式上,議員吳國昌明確表明不能接受沒有民選參與的法案。蘇嘉豪形容政府扼殺社區自主,要求市政諮詢委員會引入民選機制。高天賜則以火葬場、危險品倉、泊車罰款調升等議題遭強烈反彈,質疑現時民署的諮詢組織的成效,問未來如何確保成員的委任公平公正?區錦新表示,多年來民署與居民意見之間經常脫節,才會產生一次又一次的衝突,明顯吸納不到民意。議員邱庭彪則表達不同意見,贊同法案是提案人對基本法完全正確的理解,設立市政機構不能走市政議會的老路。

  陳海帆回應時表示,現時特區只有一級政府,市政自治與特區高度自治是矛盾的,不能有兩個自治實體,因只有特區政府才有自治權。如果允許市政機構再實行市政自治,不僅與市政機構必須是非政權性相矛盾,且與全國人大授權特區高度自治矛盾。由居民通過選舉直接授予市政機構管理地方事務決策權的法律依據,在回歸後已不復存在。即是說,由居民通過選舉直接授權澳門特區市政機構管理地方事務決策權的法律依據消失了。特區成立後,由兩個臨時市政局過渡至民署的運作模式,與未來市政機構是一脈相承,發展脈絡清晰。

  屬受委託提供服務

  另一方面,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政府與市政機構是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市政機構需要向政府負責,接受政府監督。如果由選舉產生,在職責範圍內是對選民負責,與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提供市政服務,對政府負責的規定相矛盾。如果採取選舉方式產生,就會改變市政機構與政府的關係,令市政機構變成代議機關,明顯違反基本法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

  陳海帆強調,民主、吸納意見的方式有多種,不一定透過選舉才是民主及吸納意見。

  為令市政機構更好發揮職能,政府會賦予市政機構協調及解決跨部門市政民生問題的職責,提供更多權限及資源讓市政機構履行職責,解決更多民生問題,令市政署功能行使得更好。

  民署管委會主席戴祖義介紹,去年由三區社諮會提出的問題轉介有八百七十二個,其中八百六十三個獲回覆,回覆率百分之九十八點九七,證明每位社諮委對工作的承擔及認真程度,亦體現部門相當重視三區社諮會的意見。

  諮委會成員續參與

  另外,議員林玉鳳關注諮詢委員的自薦制度,行政公職局長高炳坤指出,一直持開放納言的態度,歡迎居民自推或社團推薦參加市政諮詢委員會工作。至於如何推動諮委會工作做得更好、吸納民意?高炳坤稱,會將現時民署行之有效機制延伸至要求諮詢委員會成員參與,包括走進社區,與居民直接溝通。現時民署每月的社區座談,未來除管委外,市政諮委亦需參與當中;現時民署有管委熱線,未來亦會設立諮委熱線,直接與居民溝通、吸納民意;亦會邀請不同的市政諮詢委員會列席公開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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