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澳门新闻

澳門特首選舉委員會增兩名市政機構代表

时间:2018-08-04

  香港中通社澳門8月3日電 (記者 肖龍)澳門特區行政會3日公佈,已完成討論《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草案,法案建議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并從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中產生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草案。

  該法案建議,隨著市政機構即將設立,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四界別的50個名額分配相應調整,將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16人下調至14人,增加2名市政機構成員代表。

  至於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的產生方法,由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市政咨詢委員會成員重新共同互選產生。當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終止職務時,須於終止職務之日起30日內,由這兩個委員會成員重新共同互選產生相應人數的成員代表。

  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共400人,其中第四界別由立法會議員代表,市政機構成員代表,澳門全國人大代表和澳門全國政協委員代表共50人組成。 (完)

  • 上一篇:澳門高等教育三部法規即將生效
  • 下一篇:崔世安: 培育新興涉海產業為澳門注入新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