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8月2日電 據中新社報道,澳門特區行政會3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已完成討論《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鑒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通過將《國歌法》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作為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決定。為此,特區政府啟動了有關《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制定了《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草案。
法案建議禁止國歌使用於某些商業或其他不適當用途;在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行為;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若任何人在奏唱國歌時作出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有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而被處罰。
此外,法案建議在澳門特區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在指定的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
為進一步落實《國歌法》的規定,法案建議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法案還建議澳門特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記者 龍土有)